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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798号文募集的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主代码:00648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11月2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15: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大会召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张琪骊
联系电话:020-89188656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0月19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gf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等方式送达至大会收件人处。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9510582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有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基金管理人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意见短信,持有人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四)投票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有效纸面方式或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有效非纸面方式表决的,以有效纸面表决为准。
3.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视为无效;
(2)如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②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③最后时间优先。投资者不同时间以相同方式多次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其他投票方式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除非投票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联系人:刘紫薇
客服电话:95105828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2.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3.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2楼
联系人:邓军群
联系电话:020-83354571
邮政编码:510030
4.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29层
联系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一:《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拟将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广发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同时变更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限制、费率、估值、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其他事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本次变更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请详见本议案附件《〈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9日
《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11月2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本次主要修改要点
本基金本次修改要点为转型成“广发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同时变更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限制、费率、估值、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其他事宜,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核心变更内容如下:
基金名称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融资业
务
侧袋机制的实
施和投资运作
安排
基金的收益分
配
基金的估值方
法
基金的费用
基金的赎回费
原文
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有效跟踪中证
1000指数,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中证1000指数的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此外,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
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权证、股
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建仓完成后,本基金
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一)资产配置策略
(二)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三)债券投资策略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五)权证投资策略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
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权益类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
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4、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删除)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采取相同的赎回费率结
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
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其中,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变更后
广发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有效跟踪中证
1000 指数,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广发中证10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即中证
10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
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工具(包
括股指期货、期权、国债期货等)、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一)资产配置策略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三)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四)债券投资策略
(五)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以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与融资等
相关业务,参与范围和比例、信息披露、风险控制
及估值核算等应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
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交易所营业
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目标 ETF 除
外)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
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
计提。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
率计提。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采取相同的赎回费率结
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
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
其中,对于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中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详见附件四《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其他材料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地方,将一并修改。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该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4.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延迟的风险
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22年10月19日《证券时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审议事项
《关于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表决意见视同其管理全部
产品的投票意见。
2、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
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
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二部分 释义
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广发中证 10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
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 1000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证1000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序号依次调整)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告的
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序号依次调整)
39、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删除,序号依次调整)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2、标的指数:指中证1000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删除,序号依次调整)
5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删除,序
号依次调整)
5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
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
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中证 10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删除)
广发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广发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符合《证券法》规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更名前)募集的注册以及后
续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
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
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由广发
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中证10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新增,序号依次调整)
8、目标 ETF:指广发中证 10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序号依次调整)
9、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
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
称“联接基金”(新增,序号依次调整)
10、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
发布的中证10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新增,序号依次调整)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
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
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新增,序号依次调
整)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广发中证10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
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新增,序号依次调整)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新增,序号依次调整)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章节名称更
改为“基金的历史沿
革”)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章节名称更改为“基
金的存续”)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有效跟
踪中证 1000 指数,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
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
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删除,序号依次调整)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删除,序号
依次调整)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执行。(删除,序号依次调整)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
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
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
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
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二、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有效跟
踪中证1000指数,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的目标 ETF 是广发中证10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广发中证
1000ETF)。
本基金为广发中证 1000ETF 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直接投资
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
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
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
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
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
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
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通常大部分情况下
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
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需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
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
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
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新
增)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由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8年5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79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0月26
日进行发售,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8年11月2日生效。
根据《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
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届时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
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同意本基金转型
为“广发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并变更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
限制、费率、估值、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其他事
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自XX年XX月XX日起,广发中证1000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广发中证
1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广发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广发中证
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
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
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时。(删除,序号依次调整)
发生上述第 1、2、3、4、6、7、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
一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
他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
相互转换。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删除,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
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情况;(删除,序号依次
调整)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