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荣富开1-3年国开债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5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26
十一、基金费用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行为 ................................................................................................................. 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7
十七、违约责任 .................................................................................................................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1
二十、其他事项 ................................................................................................................. 4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3
鉴于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荣富开1-3年国
开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荣富开1-3年国开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荣富开1-3年国开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荣富开1-3年国开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荣富开1-3年国开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室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
设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18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8435663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年09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930,200,432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富荣富开1-3年国开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增发新
股、可转换债券以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也不投资二级市场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不投资于地方政府债、非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债(包括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
有剩余期限为1-3年国开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剩余期限为1-3
年国开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地方政府债、非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
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
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符合《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托管账户不办理通存通兑,不得透支取现、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支付功能。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支付结算凭
证。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托管
人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仅负责对存款证实书原件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
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在当日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
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
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
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
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该必需的时
间不少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
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
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