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10月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163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2019年4月24日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
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
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
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
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1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行业轮动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
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缪建民先生,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公司董事长,经济学
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再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香港中国保险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
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保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现名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总裁、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太平保
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人寿养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职。
曾北川先生,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拟任)、总裁(拟任),经济学博士,
高级工程师。曾在建设部中国村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任职,曾任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党
组副书记(分行行长待遇)、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拓展
部总经理,人保金控筹备组成员,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人保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广西柳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人保资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等职。
张巍先生,公司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省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省公司总经理级)。曾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局/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投资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运营共享部总经理等职。
叶永刚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金融系教授,武汉大学中
国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武汉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武汉大学国
际金融系副教授。
郑洪涛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控
中心教授。曾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干部,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
崔斌先生,职工董事,理学博士,高级统计师。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投资执行官兼创新业务部总经理。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
部首席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等职。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周丽萍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化市分公司国
际业务部经理、白山市分公司总经理、通化市分公司总经理,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河北省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人保寿险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保寿险党委委员、
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人保养老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职。
黄剑锋先生,公司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精算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曾在人保财险产品开发部、精算
部,人保集团股改办(借调)、上市办任职,曾任人保集团董事会秘书局/监事会办
公室投资者关系处经理、财务管理部精算评估处、资产负债处高级经理,兼任人保
养老监事。
胡云先生,监事,工学硕士。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部门
总经理。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部门助理总经
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曾北川先生,经济学博士,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拟任)、总裁(拟任)。
简历同上。
易强先生,法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现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德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总经理(期间曾兼任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等职。
刘志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曾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任职,
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吕传红先生,法学硕士,公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负责人。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郁琦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算机行业分析
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行业资深分析师,2017年6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今任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6月3日起至今任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道滢先生(2019年04月至2020年06月)。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易强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
刘志刚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朱锐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杨行远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丽华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