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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22年9月2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工作人员俞博文对表决程序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8月24日。本次大会的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基金份额共5,856,760.38份,占2022年8月24日权益登记日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0,880,430.96份的53.83%。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刊登的《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5,856,760.3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22年9月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情况
(一)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授权办理本次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条款。
(二)赎回选择期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安排5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7日止为本基金的赎回选择期,该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含转换转出,下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期间不办理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
1、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在赎回选择期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2)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2)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选择期内选择赎回(含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邮编200120,直销传真:021-50120895,客服热线:400-666-0066。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7、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赎回选择期首日披露赎回选择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的赎回选择期开放赎回业务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三)本基金的运作终止日为2022年9月27日。自赎回选择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9月28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收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七)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清算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代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清算费用。但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八)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九)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四、备查文件
1、《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2、《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关于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22)沪东证经字第9337号
申请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委托代理人:姚燚,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8月19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2年8月22日、8月23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俞博文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10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0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刘宇的监督下,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姚燚、邢千里进行计票。截至2022年9月19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5,856,760.38份,占2022年8月24日权益登记日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0,880,430.96份的53.8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5,856,760.3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