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9月4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于2023年9月18日发布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相关事宜,现发布《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触发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
基金代码:A类:006658;C类:00665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04月26日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有权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0年2月6日,本基金已触发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的情形,且至今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持续低于5000万。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自2023年9月4日起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赎回业务仍正常办理。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2023年10月9日为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自2023年10月10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赎回等业务;同时,本基金将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自2023年10月10日起进入清算程序,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赎回等业务。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2、本基金持有停牌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因复牌时间不确定导致变现期限可能延长及停牌股票退市等风险。未在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赎回的投资者可能经历较长的清算期,且本基金不能及时变现的部分股票的变现价值可能显著低于目前估值。敬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监管机构备案后公告,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
4、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88)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咨询、了解相关情况。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