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
除外。
八、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中证港股
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包括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以及未来或有的其它
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通”,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
基金的开放日应同时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共同正常交易日
(若某一工作日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或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非交易日,则该日本
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
金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康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基金份额
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
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地产指数(代码931025)。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
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
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
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本基金转型为ETF 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
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
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应同时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共同正常交易日(若某一工作
日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或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非交易日,则该日本基金不开放申
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