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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3 月 2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684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6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2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2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2 日
下属分级基金简称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A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代码 006846 00684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是 是
2.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
延,以此类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2023 年 3 月 31 日。若由于不可抗力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转换,则开放
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
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赎回或转换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
此情形下,开放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如有)为准。
自 2023 年 3 月 22 日(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七个开放期,2023 年 3 月 22 日为本
基金本次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C 类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并在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的费率折扣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最新公告为准。
4、当发生大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
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设 Y 为持有期限。当 Y<7 天时,赎回费
率为 1.5%;当 7 天≤Y<30 天时,赎回费率为 0.10%;当 Y≥30 天时,赎回费率为 0。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
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
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
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
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
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应当能够同时办理拟转出基金与拟转
入基金的销售业务。转换费的计算方法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进行。基
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转换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2023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转换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
务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旗下已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详细信息请
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
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3)办理机构
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已上线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
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
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6)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 1000 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
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
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6.1.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本基金 A 类份额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
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
排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本基金 C 类份额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
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