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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三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16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
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
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类,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6月5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6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
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
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
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
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
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
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
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
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
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
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
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
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
障部副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副总经理。曾任
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
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
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
东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
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方抗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9月22
日起任职)、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9月22日
起任职)、广发招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9月22日起任职)、广
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9月22日起任职)、广发景源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3日起任职)、广发景阳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8月30日起任职)、广发添财6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9月19日起任职)、广发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年4月18日起任职)。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授信管理员,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刘志辉,任职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7月31日;宋倩倩,
任职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9月22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
娟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曾刚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副
总经理代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张雪女士、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
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
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
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
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管理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管理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
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
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
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3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93
只,QDII基金4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
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
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
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
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
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
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 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
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黄浩松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8年12月18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1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3月8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3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
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除直销中心外,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
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
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
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0.45%,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
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特定投资者)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
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和职业年金计划。特定投资群体(特定投资
者)需在认购、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
老金客户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特定投资者)范围。
(1)A类基金份额普通投资者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 0.45%
500万≤M<1000万 0.2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特定投资者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 0.045%
500万≤M<1000万 0.020%
M≥1000万 每笔100元
特定投资群体(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
准。
(2)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
取为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T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A类份额 T<7天 1.50%
7天≤T<30天 0.10%
T≥30天 0
C类份额 T<7天 1.50%
T≥7天 0
投资人持有期限少于7天,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超过7天(含)或以上,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其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45%)=9,955.20元
申购费用=10,000-9,955.20=44.80元
申购份额=9,955.20/1.0500=9,481.1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4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81.14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1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0%=11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4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4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0,000.00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基金
中的某一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
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一)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
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
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
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久期配置。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
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先预测收益率
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应用骑乘策略,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当收益率曲
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
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
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
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
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
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
征的资产组合。
(三)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
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对收益率曲线的判断以及对信用债整体
信用利差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
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
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
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信用债供求分析
策略、信用债券精选和信用债调整等四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我们将基于信
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债券
研究员将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
市场结构、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
后,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
资比例。
2、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我国的信用债市场尚未完全统一,主要体现为大部分信用债不能在主要的债
券市场上同时流通,部分债券投资机构也不能同时参与到多个市场中去,同时,信用债
的发行规模和频率具有不确定性,而主要机构的债券投资需求又会受到信贷额度、保费
增长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整体而言,我国信用债的供求在不同市场、不同品种上会出
现短期的结构性失衡,而这种失衡会引起信用债收益率偏离合理值。在目前国内信用债
市场分割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紧密跟踪信用债供求关系的变动,并根据失衡的方向和程
度调节信用债的配置比例和结构,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
构的研究成果,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
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等因素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
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发债主
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
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4、信用债调整
信用债发行企业在存续期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或事件的影响,从而导致其信用状
况发生变化。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及时采用新的债券信用级别
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信用债等进行重新定价,尽可能的挖掘和把握信用利差暂时性
偏离带来的投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四)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
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
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
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
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
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管理人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
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将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1)、(15)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
和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 ×20%。
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中短债,因此选取中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1-3年)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中短期债券价格和投资回
报情况,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扣除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采用8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20%
乘以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剩余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未来,如果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发布基准利率,或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制中债新综合财富(1-3年)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七、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6月7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460,224,075.64 98.78
其中:债券 1,460,224,075.64 98.7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998,047.26 1.15
7 其他资产 1,101,639.93 0.07
8 合计 1,478,323,762.8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2,935,945.74 10.7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615,747.94 6.17
4 企业债券 273,861,683.83 23.9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22,281,578.54 45.64
6 中期票据 541,144,867.53 47.2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60,224,075.64 127.6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001484 20中建材集 700,000 72,198,099.73 6.31
MTN004
2 102101273 21华电江苏MTN001 500,000 51,450,534.25 4.50
3 102100266 21川高速MTN001 500,000 50,717,246.58 4.43
4 012283721 22临港控股SCP008 500,000 50,298,624.66 4.40
5 102380370 23成都环境MTN001 500,000 50,265,540.98 4.3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25.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93,114.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1,639.9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
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广发景和中短债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3.14-2019.12.31 2.73% 0.02% 2.86% 0.02% -0.13% 0.00%
2020.01.01-2020.12.31 2.86% 0.04% 2.58% 0.05% 0.28% -0.01%
2021.01.01-2021.12.31 4.13% 0.03% 3.51% 0.02% 0.62% 0.01%
2022.01.01-2022.12.31 2.28% 0.03% 2.48% 0.03% -0.20% 0.00%
2023.01.01-2023.03.31 0.77% 0.02% 0.80% 0.02% -0.03%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3.42% 0.03% 12.83% 0.03% 0.59% 0.00%
广发景和中短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3.14-2019.12.31 2.64% 0.02% 2.86% 0.02% -0.22% 0.00%
2020.01.01-2020.12.31 2.52% 0.04% 2.58% 0.05% -0.06% -0.01%
2021.01.01-2021.12.31 4.06% 0.03% 3.51% 0.02% 0.55% 0.01%
2022.01.01-2022.12.31 2.24% 0.03% 2.48% 0.03% -0.24% 0.00%
2023.01.01-2023.03.31 0.76% 0.02% 0.80% 0.02% -0.04%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2.80% 0.03% 12.83% 0.03% -0.03% 0.0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9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31日)
广发景和中短债A
广发景和中短债C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报价(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报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报价(收盘价)
估值;如有充分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3、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服务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上述收益分配原则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资产和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等。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侧袋
账户资产收取管理费。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
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为加强对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引入侧袋机制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
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
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
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
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
认定。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
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 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
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
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
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
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
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
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
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指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
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
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
动性需求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占比、对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投资比例,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对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投资比例等,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符合
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监管原则。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摆动定价;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
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还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
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
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
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
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
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
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需
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
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
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
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3)投资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
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
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
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
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
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
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
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
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
仓的风险。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
险。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
情形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的情况除外;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
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
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
情形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
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2)、(8)、(11)、(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
和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的规定,应
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托管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
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
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
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在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
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
自保管至少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
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管理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
产进行清算。
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
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
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
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
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
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
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订制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
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
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
户自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
件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
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
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
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
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
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关于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04-14
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04-12
关于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04-0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分红方式变更规则的公告 2023-02-2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20
关于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01-13
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01-11
关于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01-0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关于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2-10-18
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2-10-15
关于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2-10-12
关于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2-09-2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 2022-09-0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