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8]222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11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
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治量化核心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3、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4、法定代表人:单宇
5、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6、电话:021-60371155
7、联系人:赵正中
8、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25%;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单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
理,吉林省宝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长,东北证券副总裁、副总裁兼合规总监,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北证券党委副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克磊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营销策划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业务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新闻
发言人,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纪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营部业
务员、研发部经理、深圳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子公司董事长、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吉林森工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巍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1996年起加入吉林省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历任项目经理、信托业务部副总经理、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现任吉
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兼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市政府对外服务办公室、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合伙人。
王万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股份制工作处,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历任吉林证监局上市发行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处处长,现任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
监,并获聘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周鹏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先后于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
事务所、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宽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和资深律师,2012
年担任中国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6年担任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
限公司风险总监兼法律顾问,现为上海耀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英国特许会计
师公会准会员。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职称。历任吉林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现任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公司党支部委员、公司工会主
席。
牛葵女士:监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曾在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星
火项目部、证券部、计划财务部、投行部、信托资产管理部工作,现任吉林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米巍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8年起加入中国吉林森林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吉林新合木业、金桥地板集团及吉林森工集团总部工
作,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
赵正中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 1998年起就职于中国纺织大学,2000
年起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张健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综合管理部行政主管、副总监、总监,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公司工会
委员。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
责人、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闫译文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职称。1996
年至2009年在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团总支书记、自营业务
部副经理、经理、证券部经理、市场研发部经理,2009年6月起加入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2、基金经理
TIAN HUAN先生: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994年9月至2000
年7月,在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担任分行营业部主任职务;2004年6月至2009
年12月,在加拿大Genus Capital Management担任基金经理、研究总监和合伙
人职务;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
产品研发副总裁职务;2013年2月至2018年2月,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产品部总监、ETF销售总监职务;2018年6月起加入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自2018年8月7日起任天治研
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11日起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克磊先生,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许家
涵先生,研究总监尹维国先生,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王洋女士,量化投
资部总监TIAN HUAN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