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安盛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
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至3个公历月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39、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进行申购与赎回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的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
个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果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十、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
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
个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
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果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