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重要提示
1、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8年1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8〕1849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
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1000万份,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
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1)债券投资风险。(2)定期开放机制
风险,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
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可能存在差异,投资人需
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开
放期间大额赎回引发的流动性风险。(3)发起式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4)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5)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引发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
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等。(6)流动性风险。(7)本基金可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相对滞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需要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9)杠杆风险。
6、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7、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
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投资可能出现亏损。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0、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为依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同年
8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订所作出的相应更新,涉及的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1
年4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其余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3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涉及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5
第二部分 释 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第一部分 绪 言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聚享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2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等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
券投资基金
2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等参与认购的
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2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等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
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1、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五至二十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2、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
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总经理:杨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 - 83276688
传真:0755 - 83515599
联系人:杜敏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
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25%
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和估值委员会,并设置
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资部、研究部、
REITs投资部、创新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划部、渠道业务
部、机构业务部、市场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
稽核部、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北京业务部、上海业务部和
成都业务部等24个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十七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盈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辉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旭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创新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发展新
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沛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马永红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员、科长、处长、高
级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
严震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
员;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
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陈恪先生,董事。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职员、部门总经理
助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洪明先生,董事。曾任天津师范大学助教;中亚证券天津业务部部门经理;
中化集团战略规划部职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
张苏彤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职于陕西重型机器厂、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
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陕西财经学院、西安交通大学。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
院财务会计系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任;注册舞弊检查师协会
(ACFE)会员(CFE)兼北京分会副会长,北京审计协会会员兼企业审计专业
委员会理事,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评议专家,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委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项目同行评议专家。
廖振中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中国金融法研究会理事,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
任,西南财经大学PPP中心主任。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宝盈基
金独立董事,乐山市嘉州民富村镇银行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