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第四部份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6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 49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1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53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 55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 56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 5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 58
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科沃土沃
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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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
编号)十三座(B4)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2107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智会杰
成立时间: 2015年09月0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19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时间: 2006年10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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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98.08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货币金融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
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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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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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资产的投资,同时本基金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以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利率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界定的中短期利率债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
利率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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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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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基金管
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数据提供方的
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信息的
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如因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而所引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因提供投资监督提示函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
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提示函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收
到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指示,基金托管人将就投资监督提示函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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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
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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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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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份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
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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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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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的认购金额、持有期限、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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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
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如有)
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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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基金托管人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
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
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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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资产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
存款投资,资产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
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
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
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
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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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如授权文件载明有生效日期的,以电话确认之日和所载生效日期的二者
最晚日期为生效日期。授权通知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授权
通知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
件内容不同,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收款人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字。由于基金管理人指令要素不全导致资金未能及时成功划付所造成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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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T+1日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
如需下达T+0日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个小时的复核
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尽力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仅进行形式审核。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
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
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
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
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
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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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
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有)。资产托管人仅对查资产
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
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
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保留指令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留指令正本传真件。指令正本应与
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的内容为准,基金托管人按收到的指令传
真件操作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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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
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传真件后,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
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
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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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单元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
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
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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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0: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若结算资金不足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
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资基金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用于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
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资产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资产
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
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
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
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大宗专场以及部分发行
类业务(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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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
中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0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15:00。如需基金托管人
交易当日进行划款的,管理人需要在交易当日14:15分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托
管人。
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有足额头寸用于上
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15分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
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
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如资产管理人在本计划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托管人
所托管其他产品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
交收款项,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资产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
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所有损失将由
资产管理人承担。同时,资产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
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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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交易记录、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
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仍无法核对一致的,以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记录、
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为准,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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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
媒体。
2、T+1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
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实行轧差交收清算,交收金额为T-3
日赎回款与T-2日申购款轧差(交收日为T日)。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
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6: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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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做
好相关系统准备,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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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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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
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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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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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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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5、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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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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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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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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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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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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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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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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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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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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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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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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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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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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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开放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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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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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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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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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
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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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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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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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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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
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因此清算
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需等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备付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2个月,保证
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7个月)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
后划往指定账户。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各项负债及应付未付计划费用后,按基金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如存在基金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
资产相关的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未变现资产后续的处
置手续由管理人及委托人自行负责,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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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协议当事人违反协议,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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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一方违约,并且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能因为第三方过错而免除其对其他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但违约方有权
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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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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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
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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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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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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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为《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