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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17:00止(纸质投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电话、短信投票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系统记录时间为准)。截至2024年8月12日17点00分,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299,699,915.06份,占权益登记日(2024年7月12日)基金总份额299,734,528.95份的99.99%,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299,699,915.06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有效表决票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8月13日计票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会议议案,本基金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4年8月14日起生效。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进行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步修改。
《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如下:
章节 修改前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第五部 分 基
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司网站(www.msjy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4日
附件: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