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
果投资,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创
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
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
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及存
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
票投资比例的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
略
11、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
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
……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
0-50%;
……
(2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
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
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
法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
况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11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为: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
的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为: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60%-95%, 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
0-50%;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
0-50%;
……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