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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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15
日《关于准予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404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
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
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
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或交
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资产支持
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股指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需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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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
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
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
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本基金使用的量化模型仅用于选股,不用于高频交易,可能面临模型
失效、跟踪误差偏离过大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
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
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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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
息及管理人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其中有关“存托凭证”信息截
止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0 月 14 日,投资
组合报告为 2020 年 2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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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4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五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第十九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第二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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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
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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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港股通中
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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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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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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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指令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6、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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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
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的基金份额
63、 C类基金份额:指从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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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 年 10 月 21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19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郭梦珺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 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1961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
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
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
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
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葛旋先生,董事,1971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职称。历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成都营业部
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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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托
股份公司董事、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惠康养游股份公司董事、通联数
据股份公司董事。
邱冠华先生,董事,1980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
所长。
李志惠先生,董事,1967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
改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
处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1979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
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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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
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徐初斌先生,监事,1976年生,硕士。历任上海证券市场部业务主管;生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项目经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开
发部负责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总精算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现任民生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执行委员、副首席财务官兼精算部总经
理、财务部总经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1983年生,硕士。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
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1988年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1976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1980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CIO办公室PE投资管理经理。
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1980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
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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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2015年4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任智能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智多宝稳
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能行业优
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宏达先生,1983年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CFA。曾任永灵通金融
集团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兼研究总监。长期从事港股研究及投资工作,自2015
年开始管理港股基金产品。2017年7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
理,已任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