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13只公募基金就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事宜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本次修订将自2020年11月6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13只公募基金,详细名单见本公告的附表。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股票”包含存托凭证,主动基金以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指数增强基金以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主动基金以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投资策略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指数增强基金以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投资策略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3)“投资限制”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如下:“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4)“估值方法”部分增加了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基金合同增加了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提示内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揭示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2.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已一并调整。
3.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20年11月6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zs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届时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网址:www.zsfund.com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表:本次涉及修改的基金名单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6日
附表:
本次涉及修改的基金名单
序号 基金名称
1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 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7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3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