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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26日《关于准予浙商
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00
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
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
延划出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
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第
八部分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的基金经理及基
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29日,其余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30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3年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41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73
第十六部分风险提示........................................................................................76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8
第一部分绪言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惠泉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4、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
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顺延至该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
前一日(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顺延至该对应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
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5至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可另行约
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19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郭梦珺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向信托股
份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云锋
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区块链实验室负责人;上
海分布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通联支付网络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矩阵元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上海鉅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布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上海罗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创源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董事。历任深圳证券管理办
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蓝象智联(杭
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独立董事;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王波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
学硕士,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深圳市沙头角支行职员;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信
贷业务处固定资产信贷科科员、信贷风险评估部工业企业评估室经理、信贷管理
部政策制度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珠
海分行信贷执行官;渤海银行信贷监控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渤海银行深圳
分行风险总监、纪委书记;广发银行南方区域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战略管理部
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万向
信托股份公司总裁、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理事、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万
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历任浙江省工行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信贷五部副总经理、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
行副行长、广发银行杭州分行庆春支行行长、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个人理财部总经
理、广发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广发银行总行信贷
审查部总经理兼任贷审会主任及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筹)
负责人(总行行长助理级)、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旋先生,董事,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北京联众
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成都营业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委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顾问、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
邱冠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
职务。
钟睒睒先生,董事,大专。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
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董事长;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民建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上市公司论坛主席;温州商学院副校长;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
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注册会计师;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或研究员;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多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的内核专家委员。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浙江大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
院长,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湖
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
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
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副
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大专,经济师。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顾问。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
有限公司总经济师、顾问;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中央交易室总经理,曼彻斯特大学财会与金融硕士。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
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智能投资中心总经理、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权益
投资总监,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国际商务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波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凯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纪士鹏先生,督察长,致公党员,上海外国语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
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
高级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高级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运营部注册登记经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融
审计部高级审计师。
鞠海洋先生,首席信息官,山东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历任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部门副总经理和开发主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组投资助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开发工程师、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开发平台合作部开发技术经
理等。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陈亚芳女士,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硕士。目前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
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0月29日—至今)、浙商丰
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0月29日—至今)、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0月29日—至今)、浙商智多享稳健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7月26日—至今)、浙商智多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1年12月7日—至今)、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8月25日—至今)的基金经理,历任浙商智多益稳健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2月9日—2022年12月7日)、浙商智
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0月29日—2021年12月
27日)的基金经理。
刘俊杰先生,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总监助理/信用研究主管、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信用分析经理、东方
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浙商惠丰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2月22日—至今)、浙商丰裕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2月22日—至今)、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1年2月22日—至今)、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0
月26日—至今)、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0月
26日—至今)、浙商惠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0月26日—至今)、
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0月20日—至今)、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2月13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7月7日—2023年12月1日)的
基金经理。
何康先生,复旦大学国际商务硕士。历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
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2月7日—至今)、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3年12月7日—至今)、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12月7日—至今)和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12月29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刘波先生,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12月29日任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爱民先生,2019年12月26日至2021年9月14日任浙商惠泉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2019年1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任浙商惠泉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波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欧阳健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中共党员,中山大学
硕士。历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率及衍生品产品交易主管、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部门执行董事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
胡羿先生,智能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复旦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历任东海证
券自营衍生品投资部量化研究员、五牛基金权益投资部量化研究员、雪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经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中央交易室总经理,简历同上。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智能投资中心总经理、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权益
投资总监,简历同上。
朱靖宇女士,固定收益部部门副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广发银
行投资经理、国联安基金基金经理。
肖爱华先生,FOF及多元资产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中共党员,浙江大学
计算机应用专业硕士。历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通联数据股份公
司产品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风控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风控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风控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风控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
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
监察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
杭州银行自2014年3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目前,杭州银行已全面开展了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
务,业务覆盖市场上所有类型的资管机构和主流业务品种。截至2023年10月末,
资产托管业务余额1.44万亿元,合作客户超1200家。已成功托管货币型、混合
型、债券型和指数型等各类公募基金92只,规模达2093亿元。
三、基金托管业务情况介绍
1、资产托管业务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杭州银行于2012年12月成立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项目组,并于2013年3月
由董事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
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我行高度重视托管业务发展,组建了精通资产管理行业的“专家团队”服务
客户,目前配备从业人员63人,其中:总经理1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资产
托管部的相关工作;副总经理1人,分管托管营销和运营工作;其他人员61人,
根据岗位职责分成4个二级部和5个团队:营销管理部、托管运营部、风险合规
部和业务支持部。资产托管团队人员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人员来自于托管银行、
外资银行、基金、证券、投行等各类型机构,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战经
验。部门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
执业人员40人,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杭州银行采购了业内广泛使用的深圳赢时胜公司开发的托管业务系统,具有
完善的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功能,具备良好的安全性、
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3、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
层,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
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杭州银行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
和内部稽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
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运营实施细则》,将授权管理贯穿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
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
据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
期限至少20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实施细则》、《杭州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
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
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资产托管部
配备独立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
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
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
对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杭州银行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
法合规、安全有效,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938
联系人:高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张楠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500号文
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募集期有效
认购份额及利息结转份额合计共430,314,733.29份,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26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及开放期的具体规定,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
况”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以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
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详情请
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和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单笔申购金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目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
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表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单位:元)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率:
表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A类份额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日 1.50% 100%
T≥7日 0% -
表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C类份额 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日 1.50% 100%
T≥7日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1个月等于30日。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
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48.22份A类基
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7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60=101,6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7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数
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
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赎
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2)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比例以内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并与下一开放日新增的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本开放期结束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
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
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工
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智能投研平台,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
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根
据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动进行期限结构的调整。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
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的差异,有必要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
不同市场上进行债券资产的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
佳平衡点。
2、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
资金供求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以确定基金组合的久期目标。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将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
提高基金组合久期;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持剩余期
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缩短基金组合久期,以规避组合跌价
风险。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
梯形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最大限度避免
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4、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合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同债券投资品
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
用风险评级、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
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
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防范违约风险。其次,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将根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实际
情况,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原因导致
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此类低估
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
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8、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本基金将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
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息差策略提高组合收益。
9、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
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
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例。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80%+一年期定存利率(税后)*20%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3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300,419,706.97 99.95
其中:债券 2,300,419,706.97 99.9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63,940.63 0.05
8 其他资产 0.00 0.00
9 合计 2,301,683,647.6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90,330,685.05 114.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48,019,528.76 77.07
4 企业债券 10,089,021.92 0.5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00,419,706.97 114.5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0303 22进出03 2,700,000 272,979,368.85 13.59
2 220207 22国开07 2,600,000 259,803,508.20 12.93
3 200212 20国开12 1,800,000 184,321,672.13 9.18
4 092318002 23农发清发02 1,800,000 182,958,196.72 9.11
5 200208 20国开08 1,600,000 162,684,021.86 8.1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浙商惠泉3个月定开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1.1-2020.12.31 1.33% 0.11% 0.25% 0.07% 1.08% 0.04%
2021.1.1-2021.12.31 3.64% 0.03% 1.98% 0.04% 1.66% -0.01%
2022.1.1-2022.12.31 2.40% 0.06% 0.71% 0.05% 1.69% 0.01%
2023.1.1-2023.6.30 1.50% 0.03% 1.13% 0.03% 0.37% 0.00%
2023.7.1-2023.9.30 0.36% 0.03% 0.08% 0.04% 0.28%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3.9.30 9.58% 0.07% 4.33% 0.05% 5.25% 0.02%
浙商惠泉3个月定开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1.1-2020.12.31 1.13% 0.11% 0.25% 0.07% 0.88% 0.04%
2021.1.1-2021.12.31 3.43% 0.03% 1.98% 0.04% 1.45% -0.01%
2022.1.1-2022.12.31 2.21% 0.06% 0.71% 0.05% 1.50% 0.01%
2023.1.1-2023.6.30 1.39% 0.03% 1.13% 0.03% 0.26% 0.00%
2023.7.1-2023.9.30 0.33% 0.03% 0.08% 0.04% 0.25%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3.9.30 8.78% 0.07% 4.33% 0.05% 4.45% 0.02%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80%+一年期定存利率(税
后)×2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12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
报告期期末,本基金生效时间已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应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为1
次,最多不超过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到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
委托销售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
种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债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登载以上债券品种投资情
况公告,披露所投资以上债券品种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
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况。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估值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七)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六部分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特定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因素、政治环境、
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
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七、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以及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十、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
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
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
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
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开放期内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过该比例
以上的赎回申请其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及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中的“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中的“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
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
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
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
申请,在非开放期内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
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80%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基金投资不受
此比例限制),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和个券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
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
损失。
6、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新增、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有关证明文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及(或)表决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1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3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日期:1996年9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以及从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工
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书面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协议
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
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基金托管账户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由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
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不办理通存通兑,不得透
支取现。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银行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
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
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
款证实书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计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
值全价;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提利息。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
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
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账务寄送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
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
单在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
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
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
提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
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
式,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
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7: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
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告、动态等资讯
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网址:www.z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八、服务渠道
1、基金管理人网址:www.zsfund.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3、客户服务传真:021-60350919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zs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名称 日期
1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09-18
2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09-18
3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19-09-18
4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09-18
5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09-18
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24
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0-24
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1-01
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2-03
10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9-12-27
11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02-19
12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02-19
13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2-19
14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2-19
1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浙商惠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0-02-19
16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0-02-22
17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0-03-23
1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24
1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03-26
20 关于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3-28
21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04-22
2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2
2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0-05-08
24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20-06-13
25 浙商惠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0-07-08
26 浙商惠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0-07-21
27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0-08-28
28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31
29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0-10-15
3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0-10-22
31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3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0-10-31
33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11-03
34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11-03
35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12-18
36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12-18
37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1-01-19
38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2
39 关于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1-02-27
40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3-02
41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3-02
42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30
43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1-04-09
44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1-04-09
45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4-09
46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04-09
47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04-21
48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1-04-27
49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07-21
50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1-08-10
5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聘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1-08-26
52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08-31
5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1-09-09
54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9-10
55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9-10
56 关于浙商惠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1-09-16
57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9-17
58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9-17
59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10-27
60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1-11-17
61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12-17
62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2-17
63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12-24
64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01-21
65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2-02-22
66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31
67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4-22
68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2-06-01
69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70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2-07-29
7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2-08-10
7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2-08-11
7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2-08-12
74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75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2-09-07
76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9-14
77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清洁版 2022-09-14
78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2-09-14
79 关于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9-19
80 关于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9-26
81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6
8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2-10-28
83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0-31
84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0-31
85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2-16
86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2-16
87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2-12-23
88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18
89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90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3-03-30
91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0
92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3-07-10
93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0
94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95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09-05
96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公告 2023-10-18
97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法律意见书
(六)注册登记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