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3月31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0年8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68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11月2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
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沪深300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
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
前30位。
(2)选样方法
沪深300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
报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
300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
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
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
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
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
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
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
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
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
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的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的投资”相关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20年4月30日(特别事
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和基金的业绩相关内容。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以及《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
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
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兴证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31、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
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日: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50、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52、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7、《业务规则》: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月9日,公司完成股
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
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
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月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
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
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LOF)、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恒裕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多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价值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沪港深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汇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恒祥8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安泰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兴全合兴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共37只基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
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
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风险管
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管理部、
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
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务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
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
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海业
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兴证(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副
理事长。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货币
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长、
反洗钱处处长,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法学硕
士。历任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德)、
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客户
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
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
行政总裁,兼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等职务。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兰全球人
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
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
员等职务。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年生,英国国籍,具有英国特许
银行家协会(ACIB)资质和苏格兰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历任国民西
敏寺银行高级经理,苏格兰皇家银行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
事总经理),天利投资运营与企业风险全球主管兼欧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
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风险及合规官,兼任
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主
任、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钢股份独立董事、摩根士
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浦
发硅谷银行独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办
公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
院长等职务。已退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
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现任DAC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究部
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
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兴业证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
理、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非执行董事。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监事,1969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
士。历任荷兰Robeco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
司首席财务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财务官
及运营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助
理经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