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短期
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16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5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1)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汇率风险、国
家或地区风险、境外证券市场交易规则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
监管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会计制度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2)投资工
具的相关风险,主要包括投资于债券的风险(含资产配置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估
值风险等)、投资于衍生品的风险、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
逆回购的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等;(4)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
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5)其他风险,主要
包括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开通外币认、申赎的风险、基金合同直接终止
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第三方风险等等。
4、本基金为债券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
临的特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6、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
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4月1日。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
月31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1年1月29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13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26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28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40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42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4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80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 85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87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7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9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40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
销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
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
择、更换和撤销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5、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6、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
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
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
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节 风险揭示
一、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
1、国家或地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鉴于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等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
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
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
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
同,从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不通过金融衍生品对冲外币资产的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
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鉴
于本基金主要投资美元计价的中短期债券,投资品种计价货币以美元为主,本基金也无法
通过持有多币种资产分散汇率风险。
3、境外证券市场交易规则的风险
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
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
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4、交易结算风险
海外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
同,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
长时间,可能影响证券或资金可用时间;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交易对手方违约导致交收
失败或交收延迟,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5、政府管制风险
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
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6、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
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7、监管风险
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
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
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8、法律及税务风险
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9、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
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
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10、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
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投资中短期美元债,须承受中短期美元债
持仓相对集中带来的风险。此外,尽管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投资
级的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但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的表现受多种因素影响,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约定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一定能获得收益或避免损失。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交易过程中因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投资级的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剩余资产还可
投资于高收益债券,高收益债券属于信用风险较高的品种,高收益债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取
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而经营状况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公司治理等,这些都会对企业的盈利特别是现金流产生影响。当债券发行
人的上述经营指标变差,或者市场风险偏好变差,债券的信用利差都会扩大,在极端情况
下甚至有可能导致违约,这些都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估值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于非上市的境外债券,本基金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
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该报价有失公允,可能对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如
有充分理由表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2、投资于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
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
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
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3、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
损失。
4、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
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上
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
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
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
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固定收益类品种或其
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
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