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聚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4
二十、其他事项 .......................................................... 4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6
鉴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西部利得聚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西部利得聚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西部利得聚享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西部利得聚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西部利得聚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西部利得聚享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下列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开立定期存
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
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
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
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
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
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
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
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
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
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
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
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西部利得聚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
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
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授权时间。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或传真的方式向资
产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