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5
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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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本基
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挂牌公司经营风险、挂牌公司
降层风险、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精选层市场股价波动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
共同风险,还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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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保兴安盈
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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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不含基金管理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基金管理人员工)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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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
2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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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含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该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以此类推。如
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1、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开放期自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一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2、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满一定期限的对应日期,如2018年6月1日
后满3个月的对应日为2018年9月1日
43、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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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业务规则》: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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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公开
转让的股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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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3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以
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一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
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适度配置,运用稳健的个股和
个券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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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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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
止的情况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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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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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