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永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永
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和《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内容进
行修改。
上述修改自 2019 年 10 月 25 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此次
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
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
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5 日
2
附件: 《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条款前后文对照表
《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原《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对照说明如
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3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4
与赎回。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5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7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8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9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10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13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15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信息披露
1、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
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6
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信息披露
1、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17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8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9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
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20
附件: 《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条款前后文对照表
《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与原《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说明如
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项星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邵骏超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21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四)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
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
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
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日内
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基金管理人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基
金管理人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基金管理人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2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基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
一份。
23
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
机构负责编制,基金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
管义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基金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24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投资情况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情况、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
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拟定
并公布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年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
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拟
定并公布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
值信息公告等公告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有从事证券、期货
25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
介发布。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披
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况。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
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还可以同时通过其
他媒介发布。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估值的情
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情况。
26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