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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8月31日起,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设A类、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7431】,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929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适用赎回费率
Y<7 个自然日1.5%
7 个自然日≤Y<30 个自然日0.50%
30 个自然日≤Y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5、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6、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如下: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网址:www.stocke.com.cn
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windmoney.cn
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朴美玲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杨雪松
客户服务热线: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8)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号贵州医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16楼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联系人:许木根
客户服务热线: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段颖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靳倩
客户服务热线:95788
公司网址:https://www.tencentwm.com/
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张华阳
客户服务热线:95118/400-098-8511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刘潇蔓
客户服务热线:4000300059
公司网址:www.eastmoney.com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西塔190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户服务热线: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19)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忻琰
客户服务热线:13957337079
网址:www.jxccb.com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更新基金合同订立的法规依据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及实施日期。
三、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和监管机构设置变化更新相关表述。
四、全文删除:“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本次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修改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8月3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于2023年8月31日在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345)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1日
附件: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一、《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二、《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全文指定媒介规定媒介
全文指定网站规定网站
全文指定报刊规定报刊
全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
三、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执行)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
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
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
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
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
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部分
释义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
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
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第二部分
释义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基金份额类别: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
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4、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十、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
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
行公告。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
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
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
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 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
[2012]14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 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
[2012]1431 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2、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允许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
……
2、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允许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
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
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并由基
金管理人代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进行基金
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进行基金
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
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二、《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全文指定媒介规定媒介
全文指定网站规定网站
全文指定报刊规定报刊
全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 号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 号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
核。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
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
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2、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
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
行账务处理。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2、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
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
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
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
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
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十一、基金
费用
(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并由基
金管理人代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档
案的保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为15 年。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关于调整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