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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加恒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加恒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1月17日起,对旗下中加恒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中加恒泰定开债券”)增加C类基金份额。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1月17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可根据投资需求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将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费用结构如下所示:
(一)中加恒泰定开债券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7478,基金简称:中加恒泰定开债券A
中加恒泰定开债券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1、申购费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M<100万
100万≤M<300万
300万≤M<500万
M≥500万
申购费率
0.80%
0.50%
0.3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同一开放期内将申购的份额予以赎回的
(Y〈7天)
同一开放期内将申购的份额予以赎回的
(Y≥7天)
其他
赎回费率
1.50%
0.10%
0.00%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中加恒泰定开债券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7806,基金简称:中加恒泰定开债券C
中加恒泰定开债券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Y<7日
Y≥7日
赎回费率
1.50%
0.0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
如有其它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等修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及《中加恒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第二部分释
义
修改前 修改后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
第七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第九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
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
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在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
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得低于
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
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
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6、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本基金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提高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三、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八、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
分配
十、基金信息
披露
十一、基金费
用
修改前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资
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支付方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修改后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提高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上述调整事项,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bbn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