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539号文准予注册并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也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
用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有关章节内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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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
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在2021年5月31日公告的《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中增加了“侧袋机制”相关条款,
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7月2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12
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44
十、基金的业绩.......................................................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七、风险揭示.......................................................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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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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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保兴安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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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非法人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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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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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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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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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75696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5%
上海飞恒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旷正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泰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哲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志庄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项目经理、
外汇交易部部门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
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任职期间曾兼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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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2013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起,任华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CEO。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起任华泰宝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明浩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哈尔滨市经委办公室副主任、哈尔滨国际经济
开发集团公司总经济师、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香港新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6年参与筹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现任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首席运营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
王冠龙先生,董事,硕士。历任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经济信息处分析员、哈
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1996年7月起,历任华泰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2005年1
月起,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任职期
间曾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7月起任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建忠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九三学社社员。历任上
海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财务科科员,上海海事大学会计学教师、副教授,安达信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德安会计师事务所市
场拓展总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注册会计师,2014年8
月至2016年9月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6年10月至今
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欧阳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交通银行
总行职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
律事务主任、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2006年1月至今任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夏立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上海财经
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年3月至今任上海交通
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
2、监事
施宏女士,股东监事,硕士。历任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财务处会计,华泰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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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经理、资金处经理、深圳分公司财务部经
理、PA事业部综合部经理;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计划财务部助理总
监、总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监,华泰保险集团战略规划与财务管理部总经理、集团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2014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
2014年至2015年曾兼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现任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中国保险行业协
会财务会计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戚烈旭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东北财经大学职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信用评级分析师、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证券投资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人,2016年8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冠龙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章劲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银行人力资源部科员、资金营运中心交
易员、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证券投资副总监、证券投
资总监。2016年8月至2021年3月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
官,2021年3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现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行长办公
室主任科员、资金部本币交易室主任科员、资金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科员、金融市
场部副处长、处长,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2016年11月起
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尤小刚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职员,江苏
南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干部,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副调研员。2015年9月加入华
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筹备基金管理公司,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咏梅女士: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收益组合管理部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在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曾管理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2016年8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专
户投资一部投资经理。现任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02月至今)、华泰保兴尊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07
月至今)、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05月至
今)、华泰保兴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07月至今)、华泰保兴尊享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09月至今)、华泰保兴科荣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0年05月至今)、华泰保兴久盈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08月至今)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王冠龙(总经理)
委员:王现成(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尤小刚(督察长)
尚烁徽(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中基金(FOF)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张挺(基金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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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