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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泰青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泰青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
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与基金合同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冲突,并已履行了适当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内容自2022年11月16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https://www.ztzqzg.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或拨打客服热线400-821-0808咨询有关详情。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只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