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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1月4日在《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1年11月5日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邮编: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1月9日,即在2021年11月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邮编: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本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将由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11月9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监督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在11月5日、11月8日,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8日
附件一:《关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投资范围、修改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内容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修改基金合同相关表述的事项。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见附件四《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4日
附件二: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
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须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二)变更后基金的名称
基金名称保留不变
(三)变更后基金的类别
本基金的类别不变,仍为债券型基金。
(四)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公司自主研发的智能投研平台,对宏观经济、政策面、资金面、市场情绪等因素综合分析,对债券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收益特征进行前瞻性研究,形成对各类别资产未来相对表现的预判,在严控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并适时调整基金资产中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债券类证券的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动进行期限结构的调整。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1)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资金供求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以确定基金组合的久期目标。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将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基金组合久期;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缩短基金组合久期,以规避组合跌价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梯形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最大限度避免 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合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防范违约风险。其次,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将根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实际情况,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此类低估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信用债,其中A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50%-100%, 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0-50%。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票据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未来现金流的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5)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依托于公司整体的信用研究团队,当预期某只债券有较高的违约风险时,可以购买对应债券的信用衍生品来控制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冲击。本基金按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保持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与对应标的债券的面值相一致。
(6)流动性管理策略
将通过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一年内到期的债券等工具进行积极的现金管理,将根据对市场流动性走势的判断,本基金申赎情况的预测,制定恰当的流动性管理策略,以实现本基金资产在增值过程中,避免出现因流动性危机而造成的损失。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5)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9)、11)、12)、1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90%+一年期定存利率(税后)*10%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五)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费用
1、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年费率):0.30%
2、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年费率):0.10%
3、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05%
4、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5、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M(单位:
元)
M<50万 0.80%
0
5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修改基金合同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日 1.50% 100%
T≥7日 0% 100%
(六)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基金合同》适应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要点修改《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同时,对《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具体见本说明之附件《〈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并相应修改《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就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047号文准予注册,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发售,2019年12月18日结束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19日生效。
(二)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为实施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而对《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本基金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运作上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主要风险
(一) 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修改《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二) 修改基金合同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附件: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三、……
无
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
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
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 章节。
无
五、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删除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 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
活动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无 59、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交
易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无 60、信用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买方,接受信用风险
保护的一方
无 61、信用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供方,提供信用风险
保护的一方
无
62、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
交易提供信用衍生品风险保护的金额, 信用衍生品的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8、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
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
定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
定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
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类别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
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
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
证类信用衍生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无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信用债,
其中A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50%-100%,
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0-50%。
5、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依托于公司整体的信用研究团队, 当预期某只债
券有较高的违约风险时, 可以购买对应债券的信用衍
生品来控制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冲击。 本基金按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
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保持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
与对应标的债券的面值相一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无
……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4)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
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5)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
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
除上述(2)、(9)、(11)、(12)、(15) 情形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
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
用侧袋机制。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
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无
四、估值方法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
价格进行估值, 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
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
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
十、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
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
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
(十四)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
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指定媒介”调整为“规定媒介”、“指定网站”调整为“规定网站”、“指定报刊”调整为“规定报刊”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