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8
十五、禁止行为 ................................................................................... 3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1
十七、违约责任 ...................................................................................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4
二十、其他事项 ................................................................................... 3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5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年4月4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15,480.1211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不包括次级债)、
央行票据等债券,以及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投资于商业银行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商业银行金融债是指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债券(不包括次
级债)。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商
业银行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商业银行金融债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年;
(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8)、(9)项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
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
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
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但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以实际开户名称为准)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按
有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
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件或原件
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原件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
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以传真或其他与基金
托管人约定的方式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
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与事后收到的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
关、审计机构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
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执
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的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扫描件
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2、发送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
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
知相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
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
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若基金管理人超出
上述时间点给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将尽全力配合执行,但托管
人不保证当日能够完成。
对于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
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
责任。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
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凡指令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发出的,则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
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
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基金头寸不足,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
公司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
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拒
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
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