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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第七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其他业务.........................................................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 3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融资 ............................................................................................... 4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7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 65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7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 6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
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
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
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
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港股通标的股票: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
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
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汇率: 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
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国、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外: 仅就本基金合同而言,指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
地区;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
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
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规定。
六、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
加新的募集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美元份额的初始面值计
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
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可以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调低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募集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模限制可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资
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
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
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
5、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资
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
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自主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境外重要投资
市场休市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
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以此类推;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外管局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
清算规则发生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
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别计算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
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
位为美元。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
众节假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3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
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七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三、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开通人民币、美元之
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1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
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
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它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
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
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
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6)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每份
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
表决权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
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
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6)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9)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一款、第1条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
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
产承担。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
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
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和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
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资产列支。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一、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
管业务。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
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
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
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二十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
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市场公开发行和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
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投资于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
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
通机制进行。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全球宏观经济环境、政治环境、资本市场情况等因
素的分析,并结合对各大类资产、各细分市场的深入分析,形成对股票、债券、另类资产、
大宗商品和现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思路,通过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的方式,实现对各大类
资产的战略配置与战术调整。
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灵活、分散投资于全球多重资产类别,基金管理人将
持续跟踪研究全球宏观经济走势、政治经济政策动向、各区域和各主要经济体发展状况等基
本面信息,同时,运用资产配置模型对不同类别资产之间的相关性特征进行分析,达到调整
和控制组合风险维持在合理水平,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2、国家与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采用“自上而下”方法进行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本
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分析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人口结构、宏观经济形势、经
济政策等,以及各个市场估值水平,并结合各市场的风险水平,动态地确定基金资产在各个
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标的基金。定量分析方面,通过对基
金的费率水平、历史收益、夏普比率、回撤、波动率、流动性规模等的量化分析形成综合评
价,作为构建基金组合的重要指标。定性分析方面,将参考资产管理公司过去的长期绩效、
操作风格、投研实力、投资决策流程、风险管控、第三方机构评级以及基金经理等因素。通
过上述方法筛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思路的基金纳入基金池。再对标的基金池中的基金进行重
点考察,深入研究标的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投资业绩等,以及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稳定
性、擅长领域等进行分析,最终选择出符合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的标的基金,进而构建投资
组合。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审慎尽职的原则,并根据定量及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优选标的基金,
在为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可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普信投资公司(T. Rowe Price
Associates, Inc.)及其联营公司推广、管理或提供建议的一系列零售基金。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参与各类金融衍生品投资,将适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各类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权证、远期合约、掉期、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其
他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主要是为了避险、增值、管理汇率风险,以便更好地
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5、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
上市公司,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
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出具备优势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标的。本基金主要从
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对股票进行考量。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并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发展战略、基本面变化、竞争优势、管理水
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关健因素,评估上市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前景、成长性和核
心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备选投资标的。如本基金投资境外及香港市场股票还需关注相关股票
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
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不同券
种之间的配置状况。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类资产。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A.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其他基金中基金;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
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2、本基金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13、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10、1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MSCI全球权益指数(未对冲)收益率×54%+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债券指数(未对冲)
收益率×36%+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MSCI全球权益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是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主持
开发的全球性证券市场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作为投资基准最为广泛应用的指数。该指
数覆盖了包含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国家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反映了全球主要股票市场价格走
势的总体状况。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债券指数(Bloomberg Barclays Global Aggregate Index)
样本债券涵盖不同区域(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
期、中期、短期等),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很好地反映全球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
和变动趋势。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
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
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融资
为了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可以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此外,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进行融资。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
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
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6、境外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
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
交易价格为准。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
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重要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如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
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投顾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以及因此发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领事认证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10、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1、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12、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3、与基金有关的仲裁、诉讼、追索费用。
14、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包括向其境外资产托管人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上述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第十九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
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现金分红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现金分红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
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
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不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
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T+2日(T日为开放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增减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
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境内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财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
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
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
机构、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所引起的损失不负
责任。
4、在谨慎挑选境外托管人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对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视基金财产所在地的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的协议而定。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
合同于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