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乐享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7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准予平安乐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02号)
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
交换债券。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结束后的1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
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
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
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1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招募说明书
做了调整。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本基金无已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和净值表现数据。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0,000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咨询分析
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
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
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运营规
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
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瑞士德科集团顾问、崇侨
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大华银行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董事、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
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
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
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
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
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
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
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
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圳市龙岗
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
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
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富敦资产管
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
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
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
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
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
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
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
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
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宁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经理、渣打银行产品主
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
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
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
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段玮婧女士,中山大学硕士。曾担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9月
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组投资经理。2017年1月起担任平安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7-01-05至今)、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17-01-05至今)、平
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1-19至今)、平安合瑞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3-26至今)、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8-04-26至今)、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5-16至今)、平安合慧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6-20至今)、平安合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7-16至今)、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9-26至今)、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1-23至今)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肖宇鹏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李
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
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究所分析
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2018年3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博士后。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花旗集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瑞
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年10月加入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现任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助理。2017年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现担任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年7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2016年5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
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3915.37亿元。2018年1-9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73.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3
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
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
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
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0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
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
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
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
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邓昭君
联系人:邓昭君
四、基金的名称
平安乐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至1年(含)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用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
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协
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
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1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
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封闭期资产配置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将采用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
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力争基
金资产在开放前完全变现。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
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如该债券到期日晚于对应封闭期到期日的,本基金管理人应行使
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
本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封闭期结束前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处置。
(2)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固定收益类工具,适当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
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作为杠杆买入品种。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
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3)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不仅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
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还会结合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持有到期的策略,综合评估,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
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
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
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5)封闭期现金管理策略
在每个封闭期内完成组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组合的现金头寸
进行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之内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并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
一方面,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投资很难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全匹配,因此可能存
在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
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的付息将增加本基金的现金头寸。为了提高现金
头寸利用效率,提高现金头寸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
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等进行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将采用流动性管理的策略,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对投资人
的赎回要求,满足在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且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到期日;
(2)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7)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1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3)、(12)、(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一年,期间投资人无法进行基
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与封闭期同期对应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九、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对2019年7月27日公布的《平安乐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本次重大更新事项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修订“基金信息披露”章节及相关内容。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