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指数基金指引》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此次拟根据《指数基金指引》进行修改的基金共47只,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 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12-25
2 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6-11
3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09-12
4 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3-07
5 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2009-12-16
6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1-01-30
7 富国中债0-2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22
8 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9-27
9 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4-13
10 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4-17
11 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05-31
12 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19
13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1-10-12
14 富国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5-13
15 富国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1-07
16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04-27
17 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5
18 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11-06
19 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9-12-31
20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12-17
21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11-20
22 富国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2-09
23 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11-07
24 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12-25
25 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7-23
26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04-04
27 富国中证科技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11-15
28 富国中证科技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20-02-20
29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9
30 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10
31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1-21
32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27
33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25
34 富国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10-14
35 富国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20-03-18
36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30
37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9-20
38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9-11-29
39 富国中证医药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3-16
40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11-11
41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09-02
42 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4-01
43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5-10
44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03-13
45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02-16
46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24
47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1-01-30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内容主要为(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在“前言”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表述以及指数基金潜在风险提示;
(2)在“释义”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释义;
(3)在“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指数基金指引》第六条明确约定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并补充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时的相应安排。
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以上内容的部分同步修改。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并充分揭示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证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
二、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旗下部分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在以下13只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序号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09-12
2 富国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1-07
3 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5
4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12-17
5 富国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2-09
6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04-04
7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9
8 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10
9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27
10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25
11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30
12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09-02
13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24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内容主要为(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在前言中补充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
(2)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3)补充存托凭证相关投资策略;
(4)补充存托凭证投资比例限制;
(5)在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6)补充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以上内容的部分同步修改。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三、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对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以下3只债券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 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9-27
2 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4-13
3 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4-17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条款中补充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同步修改。
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四、除上述内容的调整以外,基金管理人亦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更新、颁布和实施,相应修改了上述47只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时一并更新该等内容。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规定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1、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三、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三、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删除: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三、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三、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删除: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创业板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创业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转型的情况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八部分基金转型的情况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转型的情况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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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无 (三)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