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1
【重要提示】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8日证监许可【2019】1460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19年9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2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
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3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仅可申购B类基金份额,且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均设
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每份B
类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而由红利再投资而来
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
期,每份B类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因
此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原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
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对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
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采用逐笔计提法收取业绩报酬,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未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
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酬金额不
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 4
构确认数据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0年5月16日,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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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产品历史沿革.................................................... 6
二、绪言............................................................ 7
三、释义............................................................ 8
四、基金管理人..................................................... 13
五、基金托管人..................................................... 22
六、相关服务机构................................................... 27
七、基金的存续.....................................................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九、基金的投资..................................................... 50
十、基金的业绩.....................................................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十七、风险揭示..................................................... 9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二十四、备查文件..................................................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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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历史沿革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而来。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5 日,资产管理
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
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方
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要求相应修改《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2019 年 8 月 8
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60 号文)注册。《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生效,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同日起失效。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
为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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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
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
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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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启元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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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东方红启元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 B 类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3 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
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 B 类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
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3 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在
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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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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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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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8、9、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经济
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企业分理处代理支部书记、
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联络员、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企业分理
处党支部书记、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工会主席、
副主任、支行行长、党委书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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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花旗证券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文忠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
万国证券发行部副经理、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委员会
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证券投资业务总部
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上海东方证
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1968年出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
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
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
规总监、稽核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洁琼女士,董事,1983 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资
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上海东方证券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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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曾荣获中证报2010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唯一固定
收益获奖者)、2012年度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有丰
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
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等
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
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
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1981年出生,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总监、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运营部总经理(兼)。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
曾任重庆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
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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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兼)、首席信息官(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思佳女士,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2019年9月至今任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2月至今任东方红恒阳五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交通
大学管理学硕士。历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主办人,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