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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系列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03年4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2号文批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间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将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
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
险等。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
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所列示基金业绩为基金过往业绩,其不预示基金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2月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1年12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九、基金转换 31
十、基金的投资 35
十一、基金业绩 54
十二、基金财产 5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5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八、风险揭示 79
十九、系列基金终止与清算 84
二十、基金的新增、合并、终止与清算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系列基金”或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编写,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招募说明书》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契约》: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议》: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销售代理协议》: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其包括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宝康债
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系列基金任何一只或多只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 指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其他董事无关联
关系的董事;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
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03年7月15日;
设立募集期: 指2003年6月5日至2003年7月11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列内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旗下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本系列基金
旗下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将其原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任何其他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
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其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购
费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
费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于该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49%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
兼计划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TD Securities公司
金融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公司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
香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
团董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
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
子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
希望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
事长。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信息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
美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
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
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
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总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
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企划部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华宝基金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
理,美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
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
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
证监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T.A. 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
理工作。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
部门副总经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汤慧,硕士。曾在海通证券研究所担任高级策略分析师。2015年6月加入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等职务。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任华
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起任华宝消费
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起任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1月起任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起任华宝品
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任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汤慧,硕士。曾在海通证券研究所担任高级策略分析师。2015年6月加入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等职务。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任华
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起任华宝消费
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起任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1月起任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起任华宝品
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任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李栋梁,硕士。曾在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的证券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2010年10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债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混合资产部
副总经理。2011年6月起任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起任华宝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
月至2019年6月任华宝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
月起任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华宝新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21年3月任华宝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任华宝新动力一年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起任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任华宝新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任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起任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目荣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可持续发展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基金经理。
夏林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贺喆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昕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系列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系列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系列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证
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
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
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
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
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
员工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
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
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
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
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
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
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
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
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
审计稽核控制,及反洗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
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
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
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
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
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 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
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
至2021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12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
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年
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责,恪尽
职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
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
究、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
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
室,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三)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机
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托
管业务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开办托管
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的机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
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三)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控制账户
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严禁
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明确
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修订,持
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有效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快速
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录音、录
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备份机制,保
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员工
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自2007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
审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 明
经办律师:吕 红、黎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2号《关于同意华宝兴业宝康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批复》核准(核准日期2003年4月28日),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3年6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
发行,至2003年7月11日止,募集结果为:
基金名称 认购份额(份) 认购资金利息折成的基金份额(份) 总认购份额(份) 有效认购户数(户)
宝康消费品基金 1,540,046,055.09 972,078.66 1,541,018,133.75 51,785
宝康灵活配置基金 1,066,581,834.53 660,666.74 1,067,242,501.27 29,058
宝康债券基金 1,287,074,041.79 514,940.19 1,287,588,981.98 19,19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3年7月15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条规定内容适用于所有基金。
(一) 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
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系列基金已于2003年7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系列基金已
于2003年9月29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各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
日及之后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投资人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和直销e网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份,如进
行一笔赎回后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份,余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各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该基金的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不收取申购费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本系列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并分别全额计入各基金基金财产。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50%归登记注册机构,50%计入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
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
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该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该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不可抗力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任一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转出申请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和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一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该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
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4)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
关公告。
九、基金转换
(一)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办理基金转换。
(二)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
公司管理的基金。
(三)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 基金转换费用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其他基金份额的情形外,系列内
基金间转换费率为0.4%,其中25%计入转出基金的财产。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
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多策略增长基金的情形外,本系
列基金与多策略增长基金之间转换:转换费率为0.4%,25%转换费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系列基金:投资人持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90
个自然日以上(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
对应的申购费率的80%。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
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外,
本系列基金转换成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转换成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为0.4%,其中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
记等费用,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宝康债券投资基金转出为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
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
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
为零。
(五) 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
A为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拟被转换的原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原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
新的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 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人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
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八)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
金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
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
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消费品基金
1、投资目标
分享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消费品各相关行业的稳步成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求长期稳定回报。
2、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消费品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3、投资理念
恪守投资边界、策略胜过预测。
4、投资策略
本基金看好消费品的发展前景,长期持有消费品组合,并注重资产在其各相关行业的配
置,适当进行时机选择。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0%-75%;债券
为20%-45%,现金比例在5%以上。在极端情况下,比如市场投机气氛浓烈、系统性风险急
剧增加时,投资比例可作一定调整,但在合理时间内,投资比例将恢复正常水平。
(1)股票投资策略:注重资产在消费品各相关行业的资产配置,以长期持有为主,适当
进行时机选择,优化组合。
注重资产在消费品各相关行业的配置
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本基金的研究人员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各行业的景气程度
作出判断,挑选出处于成长阶段的消费品子行业作为投资重点。
消费品具有良好的增长前景,对于精选出来的个股,我们将坚持长期持有的策略
精选个股主要采用股票选择流程与自下而上的方法:根据消费品股票综合评级系统对备
选库股票进行评级排序。研究员研究公司的公开信息,从中寻找行业内业绩较好、有发展前
景、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投资管理人员也根据股票市场表现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员
对其中最有价值的一些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其治理机制、管理层和产品等方面的情况。
对于这些精选出来的个股,我们将结合市场情况,采用长期持有的策略。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大幅波动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所以我们将
依据市场判断和政策分析,适当采用时机选择策略,以优化组合表现。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消极防御策略和积极主动投资策略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部分债券采用消极防御策略;部分债券投资采取积极主动投资策略,通过预测利率变动
和行业利差变化并调整相应投资组合获取潜在高额收益。
本基金采用的分析方法为历史数据分析法和情景分析法;研究和调研的重点放在宏观经
济形势和财政、货币政策,预测利率变动趋势以及发债公司的信用评估等方面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决策与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相结合的投资管理程序,包括三
个层次:对市场利率分析、预测;债券资产配置及相应的技术手段;个券选择。
5、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
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
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
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灵活配置基金
1、投资目标
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提高投资组合的长期报酬。
2、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
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债券投资方面,主要投资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可转债等。股票投资方面,主要投资对象为上证180指数、深圳100指数的成分股。
3、投资理念
把握市场特点,灵活配置资产;稳健投资,追求卓越回报。
4、投资策略
采用资产灵活配置策略,以债券投资为基础,并把握股市重大投资机会,获取超额回报,
同时执行严格的投资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本基金通过量化辅助工具及研究支持,结合自身的市场研判,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
益进行动态监控,在一定阶段可显著改变资产配置比例。同时通过仓位与时间的二维管理,
控制风险,增强盈利。
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跟踪市场久期,并根据市场利率预
期变动主动调整,使组合久期适度偏离。股票投资方面,以指数化投资分散非系统风险,增
强流动性,并通过三层复合保障措施严格控制其投资风险:只有当股票投资时机预警系统发
出买卖股票提示时,才开始考虑或进行股票市场指数化投资;同时通过仓位与时间的二维管
理,控制持有高风险资产的时间;并以风险预算管理为“安全气囊”确保基金本金安全,追
求卓越回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债券20%-90%;股票 5%-75%;现金5%以上。
5、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6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5%。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
场债券指数。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
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
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债券基金
1、投资目标
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及追求资产长期稳定
增值。
2、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以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为手段,从市场低效和
市场转型过程中发掘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组合增值。
3、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现金和回购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相关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会择机进行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总值20%,所投资的新股上市流通后持有期不超过1年,可转换债券不转换成股票。
4、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类属配置、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特定券种选择等积极投资策略,
并把握市场创新机会。
(1)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
主要根据各类属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预期价格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
估、预期价格下跌的类属,从而取得较高的回报。
(2)久期偏离
久期是衡量利率敏感性的一个指标,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则应增加组合久期,如预期利
率上升,则应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该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
的预测。
(3)收益率曲线配置
收益率曲线展示了收益与期限的关系,收益率曲线的形状随时间而变化。收益率曲线配
置策略是以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组合头寸,可以采用集中策略、两
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变化中获利。
(4)特定券种选择
针对特定的企业债(含可转债)采用逐个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指标包括:经营分析、
信用分析、收益率分析、税赋分析等,挖掘特定券种的投资价值。
(5)把握市场创新机会
近期债券市场转型的具体内容包括:利率市场化;交易主体结构逐步改善;交易品种创
新,如贴现债券、本息分离债等相继面市,为未来推出利率互换(Swaps)等衍生工具创造
条件;债券发行方式与交易方式的创新,美国式利率招标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悄然开展的远
期利率交易,使将来推出利率期货交易成为可能。
5、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
场债券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
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它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
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环境、证
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
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它研究机构
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中央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
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
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
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基金的禁止行为
1、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各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 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3、 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各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
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3、4条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6、我公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将严格参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
控制:
(1)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千分之五;
(2)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上述(1)、(2)、(3)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2)、(3)项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本
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7、各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该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9、各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系列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华宝宝康消费品混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62,128,906.54 68.36
其中:股票 962,128,906.54 68.3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3,917,985.90 20.88
其中:债券 293,917,985.90 20.8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8,561,419.75 10.56
8 其他资产 2,834,120.81 0.20
9 合计 1,407,442,433.0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55,039,608.29 54.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806.19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5,320,908.34 0.3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5,230,608.00 0.3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6,029,955.97 4.0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9,816,800.00 10.0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9,630.82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08,012.51 0.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8,161.78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414.64 0.00
S 综合 - -
合计 962,128,906.54 69.3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88 中国中免 480,000 105,316,800.00 7.59
2 002402 和而泰 2,500,964 68,601,442.52 4.94
3 000333 美的集团 800,000 59,048,000.00 4.25
4 002624 完美世界 2,675,900 54,347,529.00 3.91
5 300014 亿纬锂能 430,000 50,817,400.00 3.66
6 603605 珀莱雅 220,000 45,828,200.00 3.30
7 600519 贵州茅台 22,000 45,100,000.00 3.25
8 600690 海尔智家 1,500,000 44,835,000.00 3.23
9 002154 报 喜 鸟 8,787,500 44,201,125.00 3.18
10 002959 小熊电器 600,970 38,383,953.90 2.7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种类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93,094,985.90 21.1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23,000.00 0.0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3,917,985.90 21.1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58 21国债10 1,008,130 100,661,780.50 7.25
2 019664 21国债16 896,260 89,661,850.40 6.46
3 010303 03国债⑶ 511,200 51,912,360.00 3.74
4 019654 21国债06 300,000 30,009,000.00 2.16
5 019641 20国债11 207,980 20,849,995.00 1.5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
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9,698.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9,969.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39,049.17
5 应收申购款 225,403.1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34,120.8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2、华宝宝康配置混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6,103,299.98 64.66
其中:股票 316,103,299.98 64.6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9,078,200.00 20.27
其中:债券 99,078,200.00 20.2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8,147,389.93 13.94
8 其他资产 5,525,428.56 1.13
9 合计 488,854,318.4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890,998.20 0.60
C 制造业 209,660,853.08 43.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458,353.00 0.51
E 建筑业 3,232,000.00 0.67
F 批发和零售业 9,584,209.00 1.9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17,646.00 1.41
H 住宿和餐饮业 11,220,500.00 2.32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143,378.73 1.27
J 金融业 36,080,652.09 7.45
K 房地产业 7,647,481.00 1.5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541,806.34 4.0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07,648.38 0.1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359.52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414.64 0.00
S 综合 - -
合计 316,103,299.98 65.3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88 中国中免 74,074 16,252,576.34 3.36
2 688639 华恒生物 121,379 15,688,235.75 3.24
3 002475 立讯精密 301,754 14,846,296.80 3.07
4 600519 贵州茅台 6,900 14,145,000.00 2.92
5 600030 中信证券 534,000 14,102,940.00 2.91
6 300014 亿纬锂能 115,379 13,635,490.22 2.82
7 300750 宁德时代 21,700 12,759,600.00 2.64
8 002460 赣锋锂业 89,000 12,713,650.00 2.63
9 600690 海尔智家 365,300 10,918,817.00 2.26
10 000333 美的集团 147,700 10,901,737.00 2.2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种类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9,078,200.00 20.4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9,078,200.00 20.4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54 21国债06 665,000 66,519,950.00 13.74
2 019641 20国债11 225,000 22,556,250.00 4.66
3 019649 21国债01 100,000 10,002,000.00 2.0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宝康灵活配置基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中信证券(600030)
的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
履职不谨慎;二、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
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
题;三、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
3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
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深圳
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
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654.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85,459.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58,901.28
5 应收申购款 17,413.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25,428.5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3、华宝宝康债券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35,811,995.14 97.80
其中:债券 1,635,811,995.14 97.8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905,688.94 1.01
8 其他资产 19,924,135.21 1.19
9 合计 1,672,641,819.2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种类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38,178,403.20 20.7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5,236,452.70 2.7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669,000.00 1.88
4 企业债券 18,263,531.40 1.1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0,341,000.00 6.76
6 中期票据 847,426,000.00 51.9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76,366,607.84 16.9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35,811,995.14 100.1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102025 21深圳地铁MTN005 1,000,000 101,200,000.00 6.20
2 210004 21附息国债04 900,000 90,837,000.00 5.56
3 102102128 21中石集 900,000 90,261,000.00 5.53
MTN001
4 102103189 21中银投资MTN002 800,000 80,440,000.00 4.93
5 019658 21国债10 720,000 71,892,000.00 4.4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
明。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822.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962,582.77
5 应收申购款 4,908,730.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924,135.2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32 苏行转债 39,303,215.60 2.41
2 113037 紫银转债 32,876,708.40 2.01
3 110073 国投转债 21,979,800.60 1.35
4 128132 交建转债 16,781,639.88 1.03
5 128142 新乳转债 14,254,080.00 0.87
6 113604 多伦转债 10,405,349.90 0.64
7 113046 金田转债 8,388,800.00 0.51
8 113622 杭叉转债 8,160,484.00 0.50
9 127024 盈峰转债 7,555,571.32 0.46
10 123113 仙乐转债 7,168,713.58 0.44
11 128123 国光转债 6,938,101.80 0.42
12 110061 川投转债 6,831,000.00 0.42
13 128083 新北转债 6,110,520.00 0.37
14 110063 鹰19转债 5,860,065.60 0.36
15 127013 创维转债 5,352,272.30 0.33
16 110079 杭银转债 4,874,495.60 0.30
17 113582 火炬转债 4,394,402.90 0.27
18 127025 冀东转债 3,749,086.50 0.23
19 123076 强力转债 2,876,823.04 0.18
20 128071 合兴转债 1,953,536.00 0.12
21 113591 胜达转债 1,943,400.00 0.12
22 123114 三角转债 1,892,600.00 0.12
23 128133 奇正转债 1,262,600.00 0.08
24 128014 永东转债 1,157,300.00 0.07
25 113597 佳力转债 992,010.00 0.0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十一、基金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一)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7/15-2003/12/31 4.94% 0.27% -3.13% 0.80% 8.07% -0.53%
2004/1/1-2004/12/31 8.34% 0.86% -11.65% 1.07% 19.99% -0.21%
2005/1/1-2005/12/31 9.16% 0.85% -3.94% 1.08% 13.1% -0.23%
2006/1/1-2006/12/31 104.00% 0.99% 91.99% 1.13% 12.01% -0.14%
2007/1/1-2007/12/31 96.45% 1.56% 116.94% 1.84% -20.49% -0.28%
2008/1/1-2008/12/31 -41.78% 2.09% -55.77% 2.42% 13.99% -0.33%
2009/1/1-2009/12/31 83.29% 1.60% 73.02% 1.65% 10.27% -0.05%
2010/1/1-2010/12/31 -0.70% 1.10% -10.51% 1.26% 9.81% -0.16%
2011/1/1-2011/12/31 -17.78% 0.85% -19.18% 1.05% 1.40% -0.20%
2012/1/1-2012/12/31 2.83% 0.87% 8.77% 1.02% -5.94% -0.15%
2013/1/1-2013/12/31 26.40% 1.09% -5.96% 1.14% 32.36% -0.05%
2014/1/1-2014/12/31 7.88% 1.09% 44.93% 1.00% -37.05% 0.09%
2015/1/1-2015/12/31 60.27% 2.49% 5.47% 1.98% 54.80% 0.51%
2016/1/1-2016/12/31 -17.96% 1.57% -8.39% 1.12% -9.57% 0.45%
2017/1/1-2017/12/31 6.98% 0.62% 17.23% 0.51% -10.25% 0.11%
2018/1/1-2018/12/31 -11.53% 1.22% -19.28% 1.07% 7.75% 0.15%
2019/1/1-2019/12/31 42.11% 1.06% 29.52% 0.99% 12.59% 0.07%
2020/1/1-2020/12/31 58.12% 1.46% 22.46% 1.14% 35.66% 0.32%
2021/1/1-2021/12/31 -2.64% 1.10% -2.94% 0.94% 0.30% 0.16%
2003/7/15-2021/12/31 1554.16% 1.32% 295.15% 1.32% 1259.01% 0.00%
(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7/15-2003/12/31 4.36% 0.21% -2.59% 0.37% 6.95% -0.16%
2004/1/1-2004/12/31 4.88% 0.83% -6.01% 0.48% 10.89% 0.35%
2005/1/1-2005/12/31 7.80% 0.90% 5.22% 0.47% 2.58% 0.43%
2006/1/1-2006/12/31 116.63% 1.06% 34.81% 0.50% 81.82% 0.56%
2007/1/1-2007/12/31 97.86% 1.44% 41.04% 0.81% 56.82% 0.63%
2008/1/1-2008/12/31 -44.78% 2.00% -24.91% 1.06% -19.87% 0.94%
2009/1/1-2009/12/31 60.45% 1.24% 28.37% 0.72% 32.08% 0.52%
2010/1/1-2010/12/31 -7.13% 1.10% -3.22% 0.56% -3.91% 0.54%
2011/1/1-2011/12/31 -18.88% 0.93% -6.66% 0.47% -12.22% 0.46%
2012/1/1-2012/12/31 10.63% 0.94% 6.40% 0.45% 4.23% 0.49%
2013/1/1-2013/12/31 4.84% 0.89% -1.32% 0.51% 6.16% 0.38%
2014/1/1-2014/12/31 19.53% 0.73% 24.08% 0.47% -4.55% 0.26%
2015/1/1-2015/12/31 37.31% 1.55% 7.11% 0.88% 30.20% 0.67%
2016/1/1-2016/12/31 -11.87% 1.06% -2.25% 0.50% -9.62% 0.56%
2017/1/1-2017/12/31 8.04% 0.48% 7.46% 0.23% 0.58% 0.25%
2018/1/1-2018/12/31 -19.55% 1.04% -4.52% 0.46% -15.03% 0.58%
2019/1/1-2019/12/31 46.37% 1.06% 15.24% 0.43% 31.13% 0.63%
2020/1/1-2020/12/31 55.69% 1.25% 11.54% 0.49% 44.15% 0.76%
2021/1/1-2021/12/31 14.50% 1.02% 1.84% 0.41% 12.66% 0.61%
2003/7/15-2021/12/31 1184.18% 1.13% 192.12% 0.58% 992.06% 0.55%
(三)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华宝宝康债券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7/15-2003/12/31 3.34% 0.09% -2.33% 0.12% 5.67% -0.03%
2004/1/1-2004/12/31 3.04% 0.35% -1.95% 0.13% 4.99% 0.22%
2005/1/1-2005/12/31 2.30% 0.24% 12.24% 0.10% -9.94% 0.14%
2006/1/1-2006/12/31 18.33% 0.20% 1.68% 0.05% 16.65% 0.15%
2007/1/1-2007/12/31 27.60% 0.33% -0.98% 0.06% 28.58% 0.27%
2008/1/1-2008/12/31 4.75% 0.14% 9.69% 0.10% -4.94% 0.04%
2009/1/1-2009/12/31 1.81% 0.10% 0.27% 0.06% 1.54% 0.04%
2010/1/1-2010/12/31 3.62% 0.17% 2.00% 0.07% 1.62% 0.10%
2011/1/1-2011/12/31 -5.06% 0.27% 3.79% 0.06% -8.85% 0.21%
2012/1/1-2012/12/31 7.07% 0.12% 4.03% 0.04% 3.04% 0.08%
2013/1/1-2013/12/31 2.28% 0.16% 1.78% 0.05% 0.50% 0.11%
2014/1/1-2014/12/31 9.40% 0.15% 9.41% 0.16% -0.01% -0.01%
2015/1/1-2015/12/31 10.06% 0.12% 6.16% 0.07% 3.90% 0.05%
2016/1/1-2016/12/31 3.29% 0.07% 2.12% 0.08% 1.17% -0.01%
2017/1/1-2017/12/31 2.06% 0.04% 0.28% 0.05% 1.78% -0.01%
2018/1/1-2018/12/31 7.15% 0.06% 8.12% 0.06% -0.97% 0.00%
2019/1/1-2019/12/31 4.05% 0.05% 4.67% 0.05% -0.62% 0.00%
2020/1/1-2020/12/31 4.10% 0.07% 2.97% 0.09% 1.13% -0.02%
2021/1/1-2021/12/31 6.83% 0.08% 5.23% 0.05% 1.60% 0.03%
2003/7/15-2021/12/31 197.44% 0.18% 94.59% 0.08% 102.85% 0.10%
华宝宝康债券C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9/23-2019/12/31 0.57% 0.03% 1.22% 0.04% -0.65% -0.01%
2020/1/1-2020/12/31 3.70% 0.07% 2.97% 0.09% 0.73% -0.02%
2021/1/1-2021/12/31 6.42% 0.08% 5.23% 0.05% 1.19% 0.03%
2019/9/23-2021/12/31 10.98% 0.07% 9.68% 0.07% 1.30% 0.00%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总值为上述各项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各基金财产分别以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债券
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合名义的方式开立证券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固有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财产,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在各基金范围内进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
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自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本基金新增的投资人如果没有明示的,则视为选择现金红
利方式;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
方式的选择,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
效。
投资人既未作账户分红方式选择也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情况下,分红方式根据本
条第(1)项所述的现金红利方式确定,否则不再适用本条第(1)项所述的现金红利方式规
则。
3、本系列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
债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该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当年《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各基金收益的范围、各基金净收益、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10元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基金份额的部分截掉归基金财产。
(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基金费用按照1/n的比例由各基金分摊。(n = 本系列基金所
包含基金的数目。)除各基金个别清算、单独公告及其他由基金管理人依公允的原则决定经
托管人认可的只涉及某基金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基金独自承担外,其他基金费用均为本款所
称之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项目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年管理费率 1.5% 1.3% 0.6%
计算方法 H=E×1.5%÷当年天数 H=E×1.3%÷当年天数 H=E×0.6%÷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项目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年托管费率 0.25% 0.25% 0.20%
计算方法 H=E×0.25%÷当年天数 H=E×0.25%÷当年天数 H=E×0.20%÷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系列基金中的宝
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项目 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率 0.4%
计算方法 H=E×0.4%÷当年天数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
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
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
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若本系列基金发行
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5)本条第1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根据《基金合同》,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基金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A类基金份额
大于等于500万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 0.5% 0.4%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 1.0% 0.6%
小于100万 1.2% 1.2% 0.8%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不收取申购费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的赎回费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基金 持有天数 消费品 灵活配置
7天以下 1.5% 1.5%
7天(含)-730天以下 0.5% 0.5%
730(含)-1460天 0.3% 0.3%
1460天以上(含) 0.3% 0.3%
基金 持有天数 债券A类基金份额 债券C类基金份额
7天以下 1.5% 1.50%
7天(含)-30天以下 0.1% 0%
30天以上(含)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分别全额计入各基金基金财产。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
赎回费用50%归注册登记机构,50%归基金财产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本系列基
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转出为其他基金份
额的情形外,系列内基金间转换费率为0.4%,其中25%计入转出基金的财产。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转出为多策略增长
基金的情形外,本系列基金与多策略增长基金之间转换:转换费率为0.4%,25%转换费计
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
基金份额的除外。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系列基金:投资人持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90
个自然日以上(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
对应的申购费率的80%。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
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转出为现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的情形外,本系列基金转换成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
置基金转换成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为0.4%,其中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
外。
宝康债券投资基金转出为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
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
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
为零。
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
A为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拟被转换的原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原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 基金的税收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各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各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各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契约》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契约》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
发行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契约》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定期报告
各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
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包括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介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契约》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各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各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各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各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各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系列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系列基金/基金的终止和转型;
23、新增基金;
24、任一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连续40个工作日、连续50个
工作日及连续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示性公告;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在侧
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
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各类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
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
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
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
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
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
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
发表审计意见。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系列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系列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系列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投资风险
本系列基金的消费品基金存在消费品各行业配置和品种选择的风险,灵活配置基金存
在基金管理人对资产类别收益变化的预期和把握能力不够的风险,债券基金存在利率风险。
三只基金都会受到所投资证券表现的影响。股票市场波动性比较大,股票上市公司的业绩
也难以预计,这些都会反映到股票价格的涨跌上,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债券尤其是国
债的表现相对稳定,但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
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
资人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本管理
人所管理的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具备投资权证
的条件,请基金持有人注意投资风险。
4、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附件一所列基金的投资者注意: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
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
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
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
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
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
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
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
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
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
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
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存托
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
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
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
性风险。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
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
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
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缓支付。
(3)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
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
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
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
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7、转换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任一基金中止,都将导致投资人不能从其他基金转换到该基金,从而
给转换带来限制。
8、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9、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0、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声明
1、本系列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系列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系列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系列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所有基金均出现终止,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系列基金终止;
2、在基金数不到两只时,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的,则本系列
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独立的基金存续;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担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系列基金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系列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基金清算请求。
(二) 基金清算小组
1、自系列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
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金清算程序
1、 系列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系列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3个工作
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的新增、合并、终止与清算
(一)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本系列基金可新增基金:
1、原有的基金运作规范,经营正常;
2、经中国证监会按照基金设立审核程序审核通过。
(二)基金的合并
当两只或两只以上基金合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进行合并。
(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1、基金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存续
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户,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前述第十九章系列基金终止事由出现,相应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该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
的权利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财产或者对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间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二十五
部分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的清算
基金清算所涉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期限及人员组成、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基金财产清偿
顺序、基金清算公告和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留时间均从以上关于基金清算第1至6项规
定。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
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
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6)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
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
的义务;
(11)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3)充分考虑本系列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
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之间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
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8)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
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1)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
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
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编制各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各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约规定的管理
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
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
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
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
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各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
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
文件的规定;
(1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
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
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
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义务。
5、基金持有人权利
(1)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赎回、申请基金转托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按照本《基金契约》和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基金转换;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依照本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
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9)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
的其他权利。
6、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系列基金只有一个统一的持有人大会。如果提交给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事项可能涉
及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则该事项须经所有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方能
生效;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认为该事项只涉及部分基金的持有人利益,则可以召集由
相应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其他基金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无表
决权。
1、 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1) 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a、 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b、 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或转型;
c、 更换基金管理人;
d、 更换基金托管人;
e、 本系列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f、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同一共同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g、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h、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
大会;
i、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a、 决定终止某基金,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b、 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
大会;
c、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d、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 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本系列
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 《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契约另有约定外,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
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
种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 开会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系列《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其
中,就共同事由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各基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单独事由召开基金
持有人大会时,仅须该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满足以下条件:
(1)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
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
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
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持有人利益或某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
约》、终止系列基金/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并
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
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系列基金(基金)总份额10%
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共同事由(单独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或某只特定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 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
a)对于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各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均获得半
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b)对于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金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b、 特别决议
a) 对于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均通过方为有效;
b) 对于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仅需参加大会的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
推举三名基金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介公告。
9、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
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
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5)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本系列基金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所有基金均出现终止,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系列基金终止;
(2) 在基金数不到两只时,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的,则本系列基
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独立的基金存续;
(3) 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系列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系列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
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a、自系列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c、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清算程序
a、 系列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f、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 支付清算费用;
b、 交纳所欠税款;
c、 清偿基金债务;
d、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a至c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系列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
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契约》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契约》的效力
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经中国银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系列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如投资组合比例违规应于当日或次日回函,其他情况应于三个工作日
内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要求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
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
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于三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要求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要为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基金分别开立三个独立的帐户,每个基金的资金都
要分别保管。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方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5)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正当指令。因未及时执行指令
对基金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的临时验资专
户;该验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立;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发起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应出具书面确认。
(3) 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本系列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系列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托管人与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联名名义分别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三个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
规定办理,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各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申请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代理各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代各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系列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7、 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
基金管理人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 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系列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10、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基金管理人签署相
关业务合同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合同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本系列基金三只基金的资产净值独立计算,每只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该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
(六)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2、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本系列《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
打我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
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
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 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系列基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和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系列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办理场所
目前,我公司直销e网金和部分代销机构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中,
中国建设银行只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请。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3、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就申请开办本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申购)金额。最低扣款金
额应遵循代销机构的规定。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e网金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每期扣款金额最
低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4、办理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系列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本系列基金销售机构规定;
(2)投资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指定资金账户卡到本系列基金指定的销
售机构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本系列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规定。
5、撤销方式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撤销,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指
定基金销售网点柜面提出申请。
(四)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的在线交流服务以及网上查询服务。目前,基金管理人已经开始提供网上交易服
务。
(五) 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可拨打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1/12/31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12/31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2/30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1/12/28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山西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1/12/23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1/12/15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1/12/14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五次分红公告
2021/12/13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1/12/13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1/12/09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七次分红公告
2021/12/07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1/12/01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1/11/30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1/11/1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夏银行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调整活动的公告
2021/11/12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1/11/09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华金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1/10/28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华创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1/10/27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10/27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10/27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08/30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招商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1/08/2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工商银行申购及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8/27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08/27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08/27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08/20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招赢通为销售平台并参加招商银行招赢通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8/1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8/12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国金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1/07/30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2021/07/30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概要(更新)
2021/07/30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07/30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7/30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概要(更新)
2021/07/30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概要(更新)
2021/07/30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概要(更新)
2021/07/21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07/21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07/21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