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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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7
六、公司行动 ................................................................................................................................... 9
七、备用信贷服务 ......................................................................................................................... 10
八、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7
十一、基金费用 ............................................................................................................................. 1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0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1
十五、禁止行为 ............................................................................................................................. 2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1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22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2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4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24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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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
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 2002 年12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99596
传真: (0755)83076974
联系人: 赖思斯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10月31 日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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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托管人和招商
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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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I、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市场公开发行和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
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II、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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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1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 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其他基金中基金;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
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
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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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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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低于基金资产的 2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低
于基金资产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10、11 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行为,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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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提示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
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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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境外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
托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履行。
6、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7、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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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六、公司行动
基金托管人收到与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相关的公司行动信息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将公
司行动及回复的截止期限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在回复截止期限
前发出有关公司行动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将按照默认的公司行动指令行事。若无事先约定,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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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有权出于基金利益考虑按照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自行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不
承担任何责任。
七、备用信贷服务
为应付交易清算、赎回等临时用途,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代为向境外托管
代理人申请不超过基金净值 10%的授信垫款。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返还境外托管代理人垫付
的欠款,支付约定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申请信贷服务前告知利息
和收费标准。
基金托管人(或授权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从该基金开立于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处的
开立的任何现金账户直接扣除因使用上述垫款而给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产生的负
债(包括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垫付的现金、以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相关合理费
用,以下统称“负债”)。若现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完全偿付该负债,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
将通知管理人补足相应款项;若在 30 个工作日内仍未补足,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或授权境
外托管代理人)留置该基金项下资产,并从本基金证券账户中直接处置价值相当的证券以归
还剩余负债。如发生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偿还负债的极端情况时,管理人有责任采取其他措
施,使上述负债得到全额偿付。
八、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
令、采用 SWIFT 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
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
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
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USER ID和 APP 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和 APP ID,
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或签字样本。在基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