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3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十、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二、公司行动 ............................................................................................................................ 27
十三、基金费用 ............................................................................................................................ 28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1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七、禁止行为 ............................................................................................................................ 34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6
十九、违约责任 ............................................................................................................................ 38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 39
二十一、其他事项 ........................................................................................................................ 40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41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
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
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
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
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 准
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
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
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四)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并对
境外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
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全球市场内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含ETF)、股票、固定收益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直接投资黄金实物、黄金凭证或与实物商品挂钩的
衍生品等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后在国内上市的、以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为目
标的ETF,以及在国内外上市的黄金期货合约及黄金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60%,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
80%投资于黄金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黄金基金指黄金ETF(即
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ETF)及黄金股票基金(包括跟踪黄金股票价格指数的指数
基金和ETF,以及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黄金采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如投资境外伞型基金,该
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后,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
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9)项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如投资于衍生品,本基金所持有的黄金基金和与黄金基金挂钩的衍生品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黄金基金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B. 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C.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
赔需要。
D.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 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
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上述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D.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售出而未
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交易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
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拒绝执行,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
管部门。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通知后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第三方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投资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
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的指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另行协商解
决。
6、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收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直接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
的赔偿责任;
7、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8、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如因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
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