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3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准予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502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
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
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
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以及涉及
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2020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本基金托管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10日复核了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22
第一部分 绪言
《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瑞祥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设立日期: 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桥
联系电话:0755-33379005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27%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30.24%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
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
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毛志宏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机械
化施工公司职员,云南证券交易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云南省证券机构
重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红塔证券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秘书,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监事、总裁助理、行政总监,现任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红塔红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曾
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
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骥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副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妮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
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
员,现任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贺卫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职称,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安徽
工业大学冶金系教师,昆明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管
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现已退休,兼任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工业经
济学会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铁山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教授职称,中共党员;1983年参加工作,
现任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系教授,工商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点
责任教授、管理研究所所长,兼任国际价值工程协会注册价值管理专家,北京市
价值工程学会副会长,中国数量经济学会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傅曦林先生,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年参加工作,曾任
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
与监管部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世联行(002285)、天虹股份(002419)
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刘珍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民
航总局国际司法律官员、广东粤海企业集团公司研究与发展部总经理、深圳金威
啤酒有限公司董事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高级顾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
板项目组负责人、深圳市海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美资本控股集团总裁助
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代理)。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
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
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
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
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园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年参加工
作,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
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
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
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6年参加工作,
曾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会计部员工,深圳证监局稽查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深圳证监局基金监管处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
长,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三处副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处长,深圳证监局信息
调研处处长,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陈纪靖先生,(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学院金融学硕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学
士。曾就职于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茂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赞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
经理、债券研究员、投资经理、信评研究员,在市场宏观分析、套利交易有较丰
富的研究与实践成果,擅长定量与定性结合方式构造投资模型、大类资产配置,
在债券投资研究方面有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任职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部。2019年3月14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和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饶雄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梁钧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罗薇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