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9 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19]1685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规性风险,以及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
低收益的产品。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
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
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招募说明书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九、基金的投资................................................................................................46
十、基金的财产................................................................................................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六、风险揭示................................................................................................73
十七、基金终止与清算....................................................................................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二十二、备查文件.......................................................................................... 116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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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联安恒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恒利
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恒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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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恒利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联安恒利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恒
利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恒利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恒利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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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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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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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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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3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
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或下
一个封闭期开始前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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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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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
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
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
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董事,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
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
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月底退休前,
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
监兼主管、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
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
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
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投资
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
理事务。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年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
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长
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
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
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
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
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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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
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
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
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综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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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
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
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陈建华女士,硕士研究生。2001年7月至2003年4月担任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业务部会计。2003年4月至2004年8月担任第一证券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会计。2004年8月至2008年4月担任中宏保险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会计主管。2008年4月至2013年10月历任富国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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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担任富国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担任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8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起任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硕士学位。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在上海红顶金融研究中
心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2006年12月至2008年6月在上海国利货币有限公
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在上海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10年6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债券交易员、债券组合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自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担
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任国
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至2018年5
月担任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至
2017年10月任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起任
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任国联
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担
任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任国联
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担任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9月起任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
起任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
年11月担任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起任国联
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