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9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 20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21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5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9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4
十、基金收益分配..................................................................................................................... 36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37
十二、基金费用 ........................................................................................................................ 39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0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1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2
十六、禁止行为 ........................................................................................................................ 43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十八、违约责任 ........................................................................................................................ 45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47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一、其他事项..................................................................................................................... 49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 50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银亚太精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
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披露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和境外市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和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
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
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
基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
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亚太精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境外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
及境外市场,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90%。
“亚太精选债券”包括亚太地区国家或政府或其支持代理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登记注册
或上市在亚太地区或主要业务收入/资产在亚太市场的机构、企业等发行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A.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4)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8)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
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d)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9)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0)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
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B. 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如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
例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C. 本基金的境内和境外投资均应符合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中境内外债券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亚太精选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境外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A项(1)-(7)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
上述B项(7)、(8)、(9)及C项(2)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B、C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境
外投资或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
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上述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