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1899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
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临近开放期或
开放期内遇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
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是一种
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
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6、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0、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1、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3、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不保本保收益,本基金发生风险时需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存在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的风险。
14、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严格执行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投金融资产持有
到期,可能会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2024年5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5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1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9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稳欣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9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
起(包括该日)至39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9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
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
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23年11月10日起,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职务。
余志良先生,会计师。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系,获管理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
于香港中文大学,获金融工商管理硕士(FMBA)。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
副部长。历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
经理,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公司财务总监、瑞嘉
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马伯寅先生,博士。分别于1997年7月、2001年7月、2010年1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
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自1997年7月至2004年9月,就职于
北京大学团委,分别任干部、宣传部部长、副书记;2004年9月至2014年4月,就职于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任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级干部、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
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处长;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中华保险
风险处置工作组成员、广深工作组组长,中华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4
年4月至2015年10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年
10月至2018年9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副巡视员;2016年8月至2018年9
月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8年9月至2022年9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党委委员、执
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2022年9月至今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首席合规官。
赵文武先生,中共党员,硕士。1991年10月至2009年4月,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任职,历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年4月至2010年6月,
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年6月至
2015年2月,任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同时兼任安徽
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2月至2018年
2月,任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9年2月至
2021年1月,任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
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
职。2002年8月至2008年7月,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
董事。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
总裁、董事会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
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上市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会长;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
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
1989年7月至1991年10月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年10月至1995年12月任厂
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年12月至1999年12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
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
码0037)副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
年1月至2004年7月,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
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4年7月至2009年3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
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6年8月,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
年8月至2020年3月,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8月至
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年3月至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1960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
资管理工作20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张日忠先生,硕士,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先后在中央财经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
The 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获得硕士学位。自1991年7月起加入招商局集团,先
后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文员,副主任、主任、总经理助理,招商局控股(英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招商局集团财务部副总经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财务总监、纪委
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招商局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党委书记。2021年8月至2024年3月,任招商局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至今任招商局检测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长城罗
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年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20
年6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副部长。2020年6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2013年3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2016年3月18
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郭思洁先生,硕士。2011年至2014年在中山证券工作。201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博时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5月13日-2021年10月27日)、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13日-2021
年10月27日)、博时裕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13日-2021年10月27日)、
博时裕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20日-2021年10月27日)、博时裕昂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13日-2022年2月17日)、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0年5月13日-2022年2月17日)、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
月13日-2022年2月17日)、博时裕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13日-2022
年2月17日)、博时丰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20日-2022年2月17日)、
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13日-2023年7月26日)的基金经理。现任
博时裕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13日—至今)、博时裕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0年5月13日—至今)、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13日—
至今)、博时裕坤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13日—至今)、
博时裕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20日—至今)、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0年7月20日—至今)、博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2020年7月20日—至今)、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2月5日—至今)、博时裕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2月5日—至今)、博时悦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2月5日—至今)、博时稳
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2月25日—至今)、博时富淳纯债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2月25日—至今)、博时双月享60天滚动持
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1月22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倪玉娟(2019年11月19日-2021年2月25日)、黄海峰(2021
年2月25日—2024年5月23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于善辉先生。
公司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公司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
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投资总监杨帆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
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
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
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
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
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
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
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
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
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
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
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部门负责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3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911.94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四百零六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
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
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
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2)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军
联系人: 葛晓亮
电话: 0512-63969209
传真: 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 956111
网址: www.szrcb.com
(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何京京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0月11日证监许可[2019]189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间,基金份额共募集
18,000,042,152.42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23户。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11月19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暂停运作时,暂停运作期间不计入上述连续期间,暂停运作期间前后合并计算。
在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决定本基
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在该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最
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
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
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正常确认;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
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部退回;对于该开放期最后一日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
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
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应当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封闭期结束的
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就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按比例支付赎回款项,未变现
的基金资产对应的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基金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项,赎回价格
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金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上述延缓支付的部分赎回款的原因和安排
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排,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封闭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正常运作。
3、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5、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以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的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
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暂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
信息披露。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
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4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3: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因暂停运作而被自动赎回的除外)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因暂停运作而被自动赎回的除外) 0.10%
认购或在非同一开放期申购后又赎回 0%
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时,对该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
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向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因暂停运作而被自
动赎回的除外)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向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且持续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因暂停运作而被自动赎回的除外)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40万元,对应的
本次申购费率为0.4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40%)=398,406.37元
申购费用=400,000-398,406.37=1,593.63元
申购份额=398,406.37/1.0560=377,278.76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
377,278.76份基金份额。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
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
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第(1)项办理,亦可在对符合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认并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基础上,可对其余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即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
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
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第(1)、
(2)项规则办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
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外延期办理的
期限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外延期办理期间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延期的赎回申请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延长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尚未办理完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上述第(1)项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投资标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
余封闭期,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
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
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投资标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
期。
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到期的时间,债券到
期日晚于封闭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
在非信用类品种(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充分发挥基
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
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剩余期限不超过本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
者是持有回售期不超过本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品种,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客观、综合的考量,以筛选出
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一,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容主要涉及
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部增信质量、自由现金
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并从以上角度对发行主体进行精细化分析和归类,规
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偏高的个券,甄选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
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着重考察发行人的偿
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偏好分
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四,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个券进行深入的跟踪
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进行择机配置
和交易。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
有到期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
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
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
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杠杆比例不超过100%,即
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0%。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的投资标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仍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
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基本
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5)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
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固定收益总部数量及信用分
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总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
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
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
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
预算。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
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10%。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39个月。以金融机构三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1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
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
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449,625,983.86 99.98
其中:债券 22,449,625,983.86 99.9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58,737.28 0.02
8 其他各项资产 23,593.82 0.00
9 合计 22,453,208,314.9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253,764.56 0.1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429,372,219.30 137.7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827,599,090.58 84.9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449,625,983.86 137.87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60210 16国开10 52,600,000 5,349,421,384.47 32.85
2 210305 21进出05 43,900,000 4,457,510,501.43 27.37
3 160418 16农发18 16,000,000 1,643,468,867.67 10.09
4 018020 国开2302 13,544,000 1,364,777,849.84 8.38
5 2320013 23上海银行01 11,800,000 1,185,638,766.52 7.28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和广东监管局的处罚。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
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的处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
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的处罚。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
一年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处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
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甘肃监管局和台州监管分局的处罚。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
兴监管分局的处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593.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593.8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9.11.19-2019.12.31 0.32% 0.01% 0.36% 0.01% -0.04% 0.00%
2020.01.01-2020.12.31 3.11% 0.01% 3.03% 0.01% 0.08% 0.00%
2021.01.01-2021.12.31 3.15% 0.01% 3.03% 0.01% 0.12% 0.00%
2022.01.01-2022.12.31 3.10% 0.01% 3.03% 0.01% 0.07% 0.00%
2023.01.01-2023.06.30 1.13% 0.01% 1.50% 0.01% -0.37% 0.00%
2019.11.19-2023.06.30 11.26% 0.01% 10.93% 0.01% 0.33% 0.0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不采取固定
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
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
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
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
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本基金暂停运作,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暂停净值公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或者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基金定期报告。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
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
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
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
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
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
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是指当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需要应对投资人的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本基金执行
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在正常情况下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小,但因发生信用风
险引发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违约或存款银行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仍然存在。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无流动性应对压力。在开放期内,基于客
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
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运作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本基金在坚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主要投资于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
市场工具,力求组合资产在开放日前可完全变现,以应对开放日的赎回需求。在开放日,基
金组合原则上保持现金状态,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不适用巨额赎回的条款,所有赎回
申请都能有效应对。
特殊情况下,如果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超出部分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和实施侧
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
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
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
险。
(2)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
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
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
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
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封闭运作期间存在无
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
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9个月的期间,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
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本基金可能有暂停基金的运作
的风险。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决定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在该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最后
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
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
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正常确认;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
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部退回;对于该开放期最后一日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
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
尚未变现的,基金应当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封闭期结束的下
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就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按比例支付赎回款项,未变现的
基金资产对应的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基金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项,赎回价格按
全部资产最终变现金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上述延缓支付的部分赎回款的原因和安排在
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严格执行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投金融资产持
有到期,可能会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核算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计
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8、操作或技术风险
(1)技术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9、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
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授权方式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授权,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
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
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
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
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
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
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
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预留印鉴由管理人刻制在托管账户开立前移交托管人。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不采取固定
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
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
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
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
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
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
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3年08月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二)、2023年08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2023年0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
业银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3年08月0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银联商
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华夏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的华夏银行借记卡网上支付服
务迁移的公告》;
(五)、2023年07月2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六)、2023年07月0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七)、2023年06月0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30601》;
(八)、2023年05月2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九)、2023年0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十)、2023年04月1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十一)、2023年03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十二)、2023年02月1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三)、2023年02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十四)、2023年02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
上交易开通兴业银行快捷开户和支付服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五)、2023年01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十六)、2023年01月0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十七)、2023年01月0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30104》;
(十八)、2022年11月1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
杭州银行直销银行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九)、2022年10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2022年10月1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公
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二十一)、2022年10月0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二十二)、2022年09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2022年08月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