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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并与3只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在3只基金的投资范围中新增存托凭证并对3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此次修改的基金名单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1 鹏华弘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鹏华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鹏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鹏华弘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基金合同修订如下:
基金合同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七、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存 托 凭 证 ,除 与 其
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 金所面 临的 共同风 险外,
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 证的 ,还将面 临中国 存托
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 现较大 亏损 的风险 ,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包含主板、中小 板、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 股票)、港 股通标 的股 票、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 债、永续 债、央 行票
据 、政府支 持 机 构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期 票 据 、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包 括 协
议存 款 、定 期 存 款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同 业 存
单、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 期货、股 指期货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 30%(其 中, 投 资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50%);在本 基金 认购 份 额 的 最 短 持 有 期 内 (不
含到期日),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和股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在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最 短 持 有 期 期 满 后 (含 到 期
日),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包含主板、中小 板、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 股票)、港 股通标 的股 票、
存托凭证、国债、金 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 、永续
债 、央行票 据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交 换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包 括 协 议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等 )、货 币 市 场
工具 、同 业 存 单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及
存 托 凭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30%(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 占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超 过 50%); 在本 基金认 购份 额的最 短 持 有
期内(不含到期日),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 在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最 短 持 有 期 期 满 后
(含到期日),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前 述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跟 踪 考 量 通 常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包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M2 的 绝 对 水 平
和 增长 率 、利 率 水 平 与 走 势 等 )以 及 各 项 国 家
政策(包括财政、货 币、税收 、汇率政 策等 )来判
断 经 济 周 期 目 前 的 位 置 以 及 未 来 将 发 展 的 方
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进行分析评估 ,制定股 票、债券 、现金 等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跟 踪 考 量 通 常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包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M2 的 绝 对 水 平
和 增长 率 、利 率 水 平 与 走 势 等 )以 及 各 项 国 家
政策(包括财政、货 币、税收 、汇率政 策等 )来判
断 经 济 周 期 目 前 的 位 置 以 及 未 来 将 发 展 的 方
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进行分析 评估 , 制定股 票、 存托 凭证 、债
券、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调 整 原
则和调整范围。
增加: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股 票 投 资
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 价值 的深入 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 的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30%,其中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股 票占 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 及存托 凭证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30%,其中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增加:
(18) 本基金 投资存 托凭 证的比 例限制 依照 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 ,与境内 上市 交易的 股
票合并计算;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增加: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国 债期货 合约 、股指
期货合约、 资产 支持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增加: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存托凭 证、债券 、国债 期货
合 约、股 指 期 货 合 约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增加:
6、本基金投资存 托凭 证的估 值核算 ,依照 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相应更新3只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述因在投资范围中新增存托凭证而对3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的修订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而作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3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2023年2月22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