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银添瑞6个月”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9月16日,投票时间为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17:00止。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
根据《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9,000
合计 39,000
本次大会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公证书
(2020)沪静证经字第2114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大厦四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委托代理人:张艳蓉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蓉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为审议该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后,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关于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操作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
4、申请人对上述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取得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930676145.17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宗奇哲在上海市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大厦十楼会议室出席了中银添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截止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十七时,申请人未收到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表决票。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零份,未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高淑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