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富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博时富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于2020年12月25日进行计票,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富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从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0年11月25日,本基金总份额为50,512,965.58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0,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8.9845%,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0,000,00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50,000,000.00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富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0年12月25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23,000元,合计31,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富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博时富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的修订
为实施博时富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赎回费率的方案,需对招募说明书中涉及赎回费率的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招募说明书的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将“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中赎回费率由原来的: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3: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10%
Y≥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7日以内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7日以上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3: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7日以内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二)调整后赎回费率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博时富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执行调整实施前《博时富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费率。自2020年12月28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富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富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富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