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31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2月28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6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2
九、基金的投资 ........................................................................................................................... 72
十、基金的业绩 ........................................................................................................................... 8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9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4
十七、风险揭示 ......................................................................................................................... 11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64
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0月20日证监许可【2015】2312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5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募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聚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明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总裁事务部、资本运营部工作,
历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
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经理。现任中远
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斌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企业
金融总部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现任杭州华智融科股
权投资公司总裁。
陈华锋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尚德商
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德州农工大学梅斯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终身教职),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讲席副教授(终身教职)。现任复旦大学泛海金融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MBA项目学术主任。
杨振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华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
上海置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创始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
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等职。
现任上海菡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谦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教育
发展基金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林榕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
理、信用审查部总经理、漳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同业业务部总经理、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研究规划部总经理、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等
职务。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部科长、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发展部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
公司党校副校长,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郎振宇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管理部综合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楼怡斐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鞍山证券上海管理总部宏观研究员、
富国基金交易部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总监。现任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胡斌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小企业
部总经理,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
江支行行长、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张玲菡女士,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
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
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硕士学位。17年证券从业经验。2003年7月至2006年4月,在
新西兰ANYING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货币策略师;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
在新西兰FORSIGHT金融研究有限公司担任策略分析师;2008年5月至2010年8
月,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策略研究员;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
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担任宏观、策略研
究员,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担任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
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信
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8
月至2014年12月担任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0日担任兴业
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9
日担任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8日至2017
年1月19日担任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
24日起担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2017
年7月26日任兴业聚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19
日至2017年5月9日任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3月18日至2017年5月9日任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4月8日起任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
25日起任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30日至
2017年9月7日任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
月4日至2018年5月8日任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
月20日至2018年5月8日任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12月29日起任兴业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4月19日起任兴业龙腾双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2月22日起任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28
日起任兴业稳健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3
日起任兴业聚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胡斌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冯小波先生,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公募债券投资团队总监。
陈子越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