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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安硕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6月28日
送出日期:2023年7月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鑫元安硕定期开放 基金代码 008229
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7月31日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两年开放一次
基金经理 郭卉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0年8月12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0年7月1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决定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为防止投资者的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基金应当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2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业绩比较基准 金融机构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的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
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万元 0.06% 特定投资者
100万元≤M<500万元 0.04% 特定投资者
M≥500万元 1,000元/笔 特定投资者
M<100万元 0.6% 非特定投资者
100万元≤M<500万元 0.4% 非特定投资者
M≥500万元 1,000元/笔 非特定投资者
赎回费 N<7天 1.5% -
7天≤N<30天 0.1% -
N≥30天 0% -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
相应的申购费用。
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时,对于该开放期最后一日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
全部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15%
托管费 0.05%
其他费用 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
注: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本基金开放期内,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其中特有风险有:
(1)债券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因此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
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
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定期开放运作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投资人需在开放期内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
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
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2)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
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本基金可能有暂停基金运作的风险: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决定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
停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运作情况时,本基金将在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
金份额自动赎回。在该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
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部退回;对于该开
放期最后一日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为防止投
资者的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基金应当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按照
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进行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
应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金额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及具体方案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发布公告,
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
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
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
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6)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不保本保收益;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需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存在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的风险。
(7)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持有到期,可能会损失一定的交易
收益。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
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客服电话:021-68619600或400-606-6188(免长途话
费)]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