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9
年9月2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763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年1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高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
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
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良影响;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
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另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
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9
九、基金的投资..........................................................................................................61
十、基金的业绩..........................................................................................................74
十一、基金的财产......................................................................................................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8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0
十七、风险揭示..........................................................................................................97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5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15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9
二十四、备查文件....................................................................................................160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鑫卓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设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法定代表人:武俊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股权结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武俊先生,董事长,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总行金
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
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蕾女士,董事,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新技术产业
园区支行员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资金财务部、财务核算中心科长,上海银行天
津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管理会计部高级经理、总行计划财务
部见习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尉迟平女士,董事兼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部高级经理助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金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融市场部外汇与贵金属部高级经理,金融市场部见习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上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
蒋晓云女士,独立董事,美国中康涅狄格州立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
任铁道部北京通信讯号工厂助理工程师、北京市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工程师,国家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外事司副处级调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处级调
研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徐丽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农业财务司主
任科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海元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等职务。现任天津中乾景隆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顾问、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省
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记兼
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培训委
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
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胡友群女士,职工监事,博士。历任申万宏源证券博士后研究员、上银基金
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固收研究副总监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
事、固收研究总监,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尉迟平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玲女士,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曾长期任职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士琛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师范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讲师,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系统部系统工程师、测试管理部副总经理、测试
三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监。
王稼秋先生,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任职。
廖隽女士,副总经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监,河北经贸大学学士。曾在农业银行
上海普陀支行,上海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市南分行公司业务部、漕河泾支行等
任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卢扬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基金经理、行业专家,申万菱信基金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上海联创永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上
银基金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
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鑫尚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程子旭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5月12日;
赵治烨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9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尉迟平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卢扬先生(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翟云飞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伟先生(资产配置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蔡唯峰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许佳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
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
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
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
权。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②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资
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
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
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
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
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
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岗位相分离等。
⑤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部
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
措施。
⑥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备份
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
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
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
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或非法行
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
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
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14年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
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
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
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
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2023
年12月31日,部门员工共计170人,具备3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
80%以上。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
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
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
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
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
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2、代销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
(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李鑫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2)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tl50.com
(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陈冬蕾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com
(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黄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蔡冰晶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cn
(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海银金融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2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胡雯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孙志丹
客服电话:400-098-8511/95118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陆瑾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何倩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康青帝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张入月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2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李睿豪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廖小满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马烨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1号楼二十三层28B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3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1701室(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汤蕾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901-02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左琴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燊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中心区登良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西南角
中国华润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4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蒋文峥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4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王默飞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43)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联系人:黄子珈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4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4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4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龚张奇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4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黄文娟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373号3层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1)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随飞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5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杨林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王丹妮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5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焦刚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
(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李鑫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2)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tl50.com
(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陈冬蕾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com
(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黄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蔡冰晶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cn
(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海银金融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2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胡雯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孙志丹
客服电话:400-098-8511/95118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陆瑾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何倩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康青帝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张入月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2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李睿豪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廖小满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1号楼二十三层28B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3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1701室(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汤蕾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901-02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左琴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燊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中心区登良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西南角
中国华润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4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蒋文峥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4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王默飞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4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杨林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刘宏莹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焦刚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505号上海宾馆2层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负责人:张慧卿
电话:021-62487001
传真:021-62487601
联系人:施扬
经办律师:施扬、归逸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汪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汪霞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763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
为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62,691,096.32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86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562,691,096.32份基金份额。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为258,495.62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562,949,591.94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1月2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销售
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
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M为投资金额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46,826.12份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20=47,528.5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47,528.52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1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元
赎回费用=101,310×0.75%=759.83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759.83=100,550.17元
即: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
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0,550.17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
(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30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30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110,000.00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
人无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
他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把握市场发展趋
势,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
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选股策略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资产配置和组合风险管理。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
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配置比例,以平衡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评估并挖掘价格低估、质地优良、
未来成长性较好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实地调研和案头工作,精选在以下某方面或几
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企业:
①行业地位领先:细分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高;
②资源禀赋领先:企业在自然资源等稀缺资源的开发和销售等方面具有垄断
优势;
③运营管理领先:具有运作良好的内部管理能力;具有完善的经营机制、制
度流程及人才激励有效;
④团队领先:管理层稳定,具有前瞻眼光和进取精神,制定了明确可执行的
企业发展战略,具备领先的团队组织建设能力,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治理;
⑤技术领先:在技术上具有独特的领先优势,掌握专门技术或专利;
⑥市场领先:企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在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形成较高
的品牌知名度,客户忠诚度较高;
⑦商业模式领先:企业在商业模式、流程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保持领先,
竞争力强。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如下定量方法对股票进行评估,选取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合
理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①本基金将通过ROE质量分析、EPS增长质量分析、估值与市场预期分析、
企业特质分析、财务健康度分析等方式评估上市公司整体财务情况;
②价值评估
研究员通过上述财务指标分析、结合定性方法,分析公司盈利稳固性,判断
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TDA、EV/Sales、P/E、P/B、P/RNAV、
股息率、ROE、经营利润率和净利润率等。
③成长性评估。主要基于收入、EBITDA、净利润等的预期增长率来评价公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
④现金流预测。通过对影响公司现金流各因素的前瞻性估计,得到公司未来
自由现金流量。进而通过现金流贴现模型进行估值。买入估值更具吸引力的股票,
卖出估值吸引力下降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对其进行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期
限结构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回购套利策略等,对各类债券金融工具进行优
化配置,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
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
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
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
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
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
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
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
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场进行配置。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
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
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基本面因素,评估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将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
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
等特点,通过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流程
如下:
1、投资总监监控基金投资组合的运行情况,并结合风控提出调整建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总监要求,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告,负责制定具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根据有限授权原则,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经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金融工程、监察稽核基于一套数量化系统,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
性的风险测量与绩效评估。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8%;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
益率×30%。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标的股票有着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点,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
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
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
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月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报告期自2024年1月1
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21,791,701.50 90.79
其中:股票 321,791,701.50 90.7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4,645.71 0.01
其中:债券 44,645.71 0.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528,388.08 8.61
8 其他资产 2,053,036.35 0.58
9 合计 354,417,771.64 100.00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0,089,605.00 19.81
C 制造业 83,610,376.84 23.6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8,389,308.00 5.20
E 建筑业 4,306,232.00 1.22
F 批发和零售业 8,011,538.06 2.2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1,641,129.00 11.7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157,777.60 4.85
J 金融业 64,832,482.00 18.3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82,492.00 0.8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870,761.00 3.07
S 综合 - -
合计 321,791,701.50 90.9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57 中国石油 1,404,600 13,877,448.00 3.92
2 601288 农业银行 3,214,900 13,599,027.00 3.84
3 601939 建设银行 1,965,100 13,500,237.00 3.82
4 600938 中国海油 452,800 13,235,344.00 3.74
5 601398 工商银行 2,494,900 13,173,072.00 3.72
6 601225 陕西煤业 511,300 12,828,517.00 3.63
7 600941 中国移动 118,600 12,543,136.00 3.54
8 601088 中国神华 295,800 11,562,822.00 3.27
9 000333 美的集团 166,700 10,705,474.00 3.03
10 000651 格力电器 223,900 8,801,509.00 2.4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4,645.71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4,645.71 0.0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号 值比例(%)
1 113605 大参转债 420 44,645.71 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或处罚的情况。经分析,上述事项对证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对
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情形外,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没有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053,036.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53,036.3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605 大参转债 44,645.71 0.01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上银鑫卓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01月21日-2020年12月31日 56.55% 1.02% 17.12% 1.01% 39.43% 0.01%
2021年01月01日-2021年12月31日 12.65% 1.42% -2.73% 0.82% 15.38% 0.60%
2022年01月01日-2022年12月31日 -28.01% 1.69% -15.20% 0.90% -12.81% 0.79%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42% 0.75% -7.37% 0.59% 3.95% 0.16%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12.75% 0.90% 2.64% 0.72% 10.11% 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0年01月21日-2024年03月31日) 38.25% 1.26% -8.15% 0.84% 46.40% 0.42%
2、上银鑫卓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05月20日-2022年12月31日 -5.23% 1.60% -2.07% 0.78% -3.16% 0.82%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01% 0.75% -7.37% 0.59% 3.36% 0.16%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12.59% 0.90% 2.64% 0.72% 9.95% 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2年05月20日-2024年03月31日) 2.43% 1.12% -6.89% 0.68% 9.32% 0.44%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
率×3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上银鑫卓混合A
2、上银鑫卓混合C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1月21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
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本基金自2022年5月20日起增加C类基金份额。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9、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公司根据产品特点自行约定收益
分配次数、比例等,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管理费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托管费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销售服务费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相关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再编制定期报告。如报告期内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风险品种。本基金投资过
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
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重点布局在不断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
济结构的调整持续推进的行业龙头,此类股票多具备市值相对较大及灵动性较好
的特点,这保证了整体基金的流动性。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在保证基金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制
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包括流动性风险在内的整体资
产风险。在对流动性较差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中规定“重点关注发行人
财务状况、个券增信措施等因素,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在充分考虑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在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中强调“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
性等”。在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中强调“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
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
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
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见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
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
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
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
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③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④暂停基金估值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
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
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
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
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7、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汪明
设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分类规
则;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种类的收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公司根据产品特点自行约定收益
分配次数、比例等,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管理费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托管费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销售服务费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相关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把握市场发展趋
势,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
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8%;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收益率×30%。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标的股票有着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点,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
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
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
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9、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汪明
成立时间:2013年8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①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⑨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⑩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②、⑨、?、?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仅对托管在基金托管人处的产品做监督核查,对上述第④、⑧、
?项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其他托管人处的产品不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
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
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
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
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
相一致。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
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
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
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
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
价值;
②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9)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
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
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电子对账单。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
留联系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
客服电话(021)60231999进行申请,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
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经本公司客服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并同意后,可
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
话(021-602319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
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
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
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
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客服邮箱
(service@boscam.com.cn)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业务系统维护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3-06-02
2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业务系统维护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3-06-16
3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3-06-21
4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3-06-21
5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3-06-21
6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3-06-28
7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3-07-21
8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3-07-21
9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3-07-24
10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3-07-25
1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3-07-29
12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3-07-29
13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3-07-29
14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3-07-29
15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规定 2023-07-29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2号) 网站
16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3-08-31
17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3-08-31
1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3-10-25
19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3-10-25
20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3-10-28
2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3-11-01
22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3-12-02
23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3-12-22
24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4-01-22
25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4-01-22
26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4-03-28
27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4-03-29
28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4-03-29
29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4-04-22
30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4-04-22
3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信建投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4-05-13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cam.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注册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募集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