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020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9年6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058号的注
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市场。受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
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本基金的资
产将有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政治风险、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
利率风险、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税务风险、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同时,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还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大宗交易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其他风险等。
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
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和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3
五、基金管理人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的备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十六、基金托管人 ............................................................ 66
十七、境外托管人 ............................................................ 70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
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
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1、元:指人民币元
52、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认购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一)境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市场。受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
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本基金的资
产将有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
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2、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
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
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市场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美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等也将对基金的业绩产生影响。
另外由于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
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3、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
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
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汇率风险
本基金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部分以美元或港元计
价,因此当美元、港元与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净值。
5、法律风险
由于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境内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可能导致本
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
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6、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可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8、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进行投资时,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
定影响。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
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
项。
9、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风险
本基金可在投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在某一时间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由此产
生相应的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
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是指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
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从而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可能因资产支持证券的债
务人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
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3、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
基金资产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4、衍生品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其他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
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
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
本基金衍生品的投资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
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
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
的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
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股票资产,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
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
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
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
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
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
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
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2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
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
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