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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1年12月20日起对旗下南方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E类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E类份额
自2021年12月20日起,本基金增加E类份额(简称:南方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E;代码:014459)。本基金现有的A类及C类份额保持不变,三类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C类份额(现有份额)或E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A类或C类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仍然保留为对应的A类或C类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E类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E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N≥7日 0
对持有时间少于7日的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5%,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E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E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网站公示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E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15年以上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符合《证券法》规定
第一部分前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
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 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
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投及提供基
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
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称为C类和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
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类和E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从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 从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E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5%。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
类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
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
类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
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第十 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四、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将申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调整为“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