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17:00止,会议计票日为2021年7月19日,会议审议了《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计票,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06,695,683.10份,占权益登记日(2021年6月18日)基金总份额208,261,680.40份的51.2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06,695,683.1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一般决议的通过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1年7月19日在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40,000.00元,合计50,000.00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7月1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即2021年7月19日起5日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并据此修订了《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00号(《关于准予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修订后的《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21年7月21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关于准予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1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9655号
申请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委托代理人:卢笛,女,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六月十九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俞博文于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栖霞路26弄陆家嘴富汇大厦B座8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耿晓莉的监督下,由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程昕、卢笛进行计票。截至二○二一年七月十七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06,695,683.10份,占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权益登记日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08,261,680.40份的51.2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06,695,683.1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