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全球医
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76 号)进行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权益类
资产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而面临的权益类市场系统性风险、非现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医药
行业而面临的行业相对集中风险以及医药行业的特有风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而面临的港股通机制风险、基金开通外币认申赎业务带
来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管理风险、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2)投资风
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
品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
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
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
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
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6)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若本基金通过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
购情况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
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
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
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
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7、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8、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11、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0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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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绪言.........................................................1
第二节 释义.........................................................2
第三节 风险揭示.....................................................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13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29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30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41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42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43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4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76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78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84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9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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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易方达全球医
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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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0、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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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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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4、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5、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
值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各币种基金
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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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8、年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
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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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95%。鉴于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相对
估值水平、医药行业投资价值等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
于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
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从而这
些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2、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60%-95%,属于权益类资产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的
基金品种,受权益类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
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3、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投资医药行业,须承受行业相对集中带来的
风险以及医药行业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对于医药行业定义和筛选标准的确定是基于上市公司
过往历史数据及其他多方面因素,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因此最终能否带来收益具有较大不确
定性。此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即便根据投资策略
投资于医药行业,也不意味着本基金一定盈利。投资者须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4、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风险
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本基金还将
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
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
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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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
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
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
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
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
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
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
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
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5、本基金开通了外币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
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6、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
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7、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8、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外市场,面临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9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
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
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
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
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
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
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或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
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
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
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