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9年10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20号文注册,基金
合同于2020年1月19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当基金所投资的股指期货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
时,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
基差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投资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
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
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杠
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
收益波动)、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
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且不存在通过一致
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但因其他投资者赎回使得单一投资者
持有份额集中度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九、基金的投资....................................................... 51
十、基金的业绩.......................................................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七、风险揭示.......................................................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7
一、绪言
《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消费行
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
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
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交利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泽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泰
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品牌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养老目标
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刘轶先生,董事长。拥有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南开大学等
从事研究工作,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安联集团以及国网英大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
资的基金公司担任合规负责人,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市
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建明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2005年7月-2018年7
月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为:天津泰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担任财务部长,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18年7月至今在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担任财务副部长,负责融资、资金管理及下属公司财务工作。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及
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2012年
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
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
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
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
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
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
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高级顾问。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先
后任职于怡富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
产管理部、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张凯
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担任麦
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北美和亚
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傅国庆先生,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
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9年6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2019年8月起代理公司总经理;2020年5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2020年8月起代理公司督察长。
符英华女士,独立董事。拥有天津大学经济法学士和香港中文大学硕士学位。
1999年-2001年在河北汇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企业法务和企业管理
部日常事务;2001年-2004年在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证
券部副主任,负责企业法务和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处)日常事务;2005年-2010年
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0年-2012年在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
师;2012年-2013年在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3年至今在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拥有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硕士学
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学专业博士学位。1996年8月-1998年7月在中
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担任秘书,负责办公室事务工作;2001年8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任教。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
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
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
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
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于天
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邓嘉明先生,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
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会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监
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大和证
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2002
年在匯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
务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责营运管
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
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大中华
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年-
2013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今在
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
李迅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曾担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工程师、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
理部高级风险总监。2016年4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控制与基
金评估部总经理。
安宝华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资产托管部担任全球托管运营团队主管。20